(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樣本(可提交紙質或電子媒體的作品樣本);
(5)作品描述(請從創作意圖、創作過程、原創性三個方面寫,並由作者簽名);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七)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
第七條享有著作權的作者或者其他公民,原則上以其身份證上的地址所在地管轄。在合作作者和多個著作權人的情況下,以委托註冊人的管轄權為準。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管轄,以其營業場所所在地為準。
第八條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或者提供表明作品權屬的證明(如封面、版權頁復印件,部分手稿、照片、樣本復印件等。),填寫作品登記表,繳納報名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的,還應當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當出示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當出示合同,證明其享有專有權。
第九條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實後,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書。作品登記證由登記機關根據本辦法所附樣本制作。登記機關的核實期限為壹個月,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