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了銷售淫穢物品牟利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第四款規定,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信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壹)數量達到第壹條第壹款第(壹)至第(五)項規定標準的兩倍以上;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