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方的許可,無非就是通過壹家發行商簽下發行合同,這是有年限的。主管部門的許可,就是某部電影獲得放映許可證書,我們在公映的電影前都看到壹條龍飛過,然後下面蹦出壹行字。這就是俗稱“龍標”的放映許可證。
經典老片要想合法公開放映,也必須拿到這兩個“許可”。如果搞不齊兩項許可,電影哪怕再經典,影院也不敢違法放映的。
如果放映版權已經過期,光憑影院是不可能搞定的,因為影院沒有發行資質。除非有壹家發行公司願意去做這個事,去重新和經典老片的版權方商談、獲取發行權。但是,發行公司幹嘛要幹這個吃力不討好的事情呢?假設發行公司搞定了《辛德勒名單》,重新在全國範圍內放,會有多少人看?其間耗費的各類成本,幹嘛不去拿來運作《阿凡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