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位女士去電影院看電影,因為遲到,當她進入放映大廳時,裏面的燈已經全部熄滅。這位婦女只能在黑暗中摸索她的座位。在此過程中,他的手掌與放映廳墻壁上的裝飾物相撞,導致手掌掌骨骨折。於是壹紙訴狀將影院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100%的醫療費和對自己的賠償。
在這次事件中,影院確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他們進入電影院時沒有任何工作人員引導女性,他們承認電影院放映廳的墻上有類似木板的突起物。但影院認為,該女子不能證明自己手掌受傷的情況確實發生在影院的放映大廳,因此影院不應承擔100%的責任。
法院經過調查審理,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確認該女子的傷情確實發生在電影院,故對電影院的不同意見不予采納。但法院也對這件事的責任比例做了詳細說明。本案中,女方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她在看電影的時候,電影已經開始了,電影院的燈已經滅了。只有屏幕上微弱的光線無法起到應有的引導作用,所以對可能出現的風險要有壹定的認知和預見。
法院認為,女子在進入電影院時,應當盡到額外註意的見多識廣的義務,但女子對自己註意不夠,謹慎安全,故在事件中應負主要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女方承擔70%的事故責任,而電影院只承擔30%的事故責任。因該女子進入影院時間較晚,工作人員未對燈光進行協助引導,未做好安全提示工作,故影院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該女子經濟損失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