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其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到歧視。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意見;
(6)保護和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