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夥人必須* * *出資,* * *經營業務,* * *工作* * *承擔風險。本協議條款中,甲方負責裝修,乙方負責運營,不存在實質性的經營行為。
其次,其內容第六條的約定與法律規定的合夥組織的責任規則相沖突。我國《公司法》規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以其全部資產對合夥組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工作室虧損負債,乙方作為自然人合夥人,要破產還債)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只以法人企業的全部資產對其合夥承擔有限連帶責任。(所謂有限責任,就是公司欠多少錢,就賠多少錢,成立公司的人不用自掏腰包彌補損失。)
根據合同法,合同中自由約定的條款,如果與國家法律規定相沖突,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