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66歲的趙申秋在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開設期貨賬戶,入金13萬元。但到了2008年7月,賬戶虧損到只剩下2萬元。
隨後的幾年時間裏,趙申秋與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交涉多次,希望中大期貨能補償其損失,但被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拒絕。
2011年端午節前,趙申秋向北京證監局投訴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6月8日,北京證監局召集趙申秋與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總經理甘衛萍碰面,從中進行調解,但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壹致協議。
趙申秋在遞交給北京證監局的投訴信中表示:“2007年9月……中大期貨北京分公司宣傳人員同我講做期貨穩賺不賠,又拉著我到當時位於工人體育館東門的中大期貨北京分公司聽課,聽課的人有幾十人,大多數是同我年齡相仿的老人。”
“中大期貨的業務經理張某在講課時宣稱,做期貨只有賺錢沒有賠錢,就算會賠最多也就賠百分之二十,而且公司會派專人代我們交易,不需要我們這樣的老人懂期貨就能給我們賺到錢,希望我們投資期貨。”投訴信中寫道,“2007年9月,我拿出我的大部分積蓄13萬元在中大期貨開戶。2007年10月,中大期貨介紹其工作人員劉某,由其幫我代理交易。我根本不懂期貨交易,覺得劉某是中大期貨的專業人員,便放心讓她操作。”
但2008年正值金融危機爆發,劉某的操作情況並不理想,不到壹年時間,賬戶出現嚴重虧損。趙申秋說,後來中大期貨方面又安排了肖某替其操作,但情況仍然不理想。到2008年7月,賬戶余額僅剩2萬元。
“不到壹年時間虧損那麽多錢,這跟當時他們宣講人員所說的完全不壹樣。於是我與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的負責人進行交涉,希望他們補償我的損失。” 趙申秋對《第壹財經日報》說,“但這時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的人對我表示,劉某是期貨居間人,並非中大期貨的員工,其交易屬於個人行為,中大期貨對此不負法律責任。”
從趙申秋給記者展示的文件中,記者看到壹份2007年10月9日趙申秋簽名的《投資顧問服務確認書》。
該文件內容顯示:玆有趙申秋委托浙江中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本人在期貨交易期間,指定劉某為服務投資顧問。本人明確了解,投資顧問系居間人,非期貨經紀公司工作人員;其責任為收集整理期貨交易信息,及時揭示風險,但其投資建議僅供參考,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當初開戶,簽協議,指定劉某為我進行交易操作,都是在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裏進行的。他們拿了壹堆文件給我,讓我在上面簽字。當時並無任何人向我明示,劉某只是期貨居間人,不是中大期貨員工。而且,劉某的名片上還印著‘中大期貨投資顧問’的字樣。”趙申秋說,“直到我要求他們對我進行補償時,他們說劉某是居間人,我才知道居間人這個詞語。如果他們最初跟我說,劉某並非中大期貨員工,我怎麽可能把那麽大額度的資金交給壹個不是中大期貨員工的人來操作?”
“2009年,甘衛萍說讓劉某賠我1萬元私了,我不同意。她又說劉某不是她公司員工,我去哪兒告都告不贏。”趙申秋表示,“後來經過甘衛萍協調,劉某出資3萬元,放到我的期貨賬號裏,加上我此前剩余的2萬元***5萬元,由劉某負責操作壹年,幫我把錢賺回來。中大期貨方面說,要重新簽訂協議,不重新簽協議,不把原協議廢除,就不幫我把錢賺回來。”趙申秋說,“我為了追回損失,就同意了,和他們簽壹大堆我都沒看過的文件。中大期貨方面現在說不怕我告上法院,他們材料齊全,有我簽字的白紙黑字的文件。但這個賬戶不久後又虧損至4萬元。”
趙申秋表示,希望中大期貨補償他的虧損,同時希望北京證監局嚴懲中大期貨在整個過程中的欺詐行為。
不過,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總經理甘衛萍則對趙申秋的說法予以反駁。
“趙申秋是60歲以上人士,在開戶時,我們有明確提示劉某非我們公司員工。我們將投資顧問服務書內容都給他講解清楚了,還有壹份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別聲明,都待其確認後並簽了字。”甘衛萍對本報表示,“趙申秋和劉某屬於私下簽訂的代理操作協議,其後果與中大期貨無關。”
甘衛萍還表示,中大期貨正式員工有人員公示,經紀人、居間人資料都在北京證監局有報備。劉某確非中大期貨正式員工,只是居間人,這在北京證監局可以查到報備材料。
對於趙申秋的虧損,甘衛萍表示,趙申秋是知道自己賬戶的盈虧情況的。“最初他的賬戶算上浮盈有近15萬元。後來貝爾斯登事件爆發後,他的賬戶出現虧損。中途我們有工作人員向其提示風險,但他們在長達3個月時間內並沒采取止損措施。”甘衛萍說。
“我們不會對趙申秋的損失進行賠償。任何客戶的投資損失不應該由期貨公司來承擔。”甘衛萍說,“北京證監局已經出面進行協調,但協調未能達到壹致協議。如果最終協調無果,我們願意走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