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李星星無證駕駛渝FBJXXX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重慶市開州區趙家街道往長安村方向行駛。當車行至趙家街道長安集團路段,遇被害人程某1橫過道路。因被告人李星星駕駛機動車遇程某1橫過道路未避讓,致使車輛與程某1相撞,造成程某1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重慶市開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李星星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