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告去教育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的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根據《未成年保護法》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根據《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26號,針對遼寧撫順市某校音樂女老師被指恐嚇毆打女學生長達53分鐘的事件,遼寧警方正式作出回應,該名教師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罰款壹千元的處罰,同時還將面臨被取消教師資格的可能。
12月15日12時50分,撫順縣公安局上馬派出所接到13歲的鄒某報案稱:在學校內,被該校27歲的女音樂教師宋某和多名同學毆打。經調查,遼寧警方認定宋某於12月5日至10日期間指使該校學生多次對鄒某實施謾罵、毆打,12月8日中午在該校音樂教室宋某對鄒某實施長時間毆打事實。撫順縣公安局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目前正式對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壹千元的行政處罰。
得知消息後,鄒某母親介紹孩子目前情緒仍不穩定,對於老師犯法的事實孩子心裏壹時也難以接受:
鄒某母親:校方就是說的給孩子家長雙方見個面,老師去了,她根本就沒有啥誠意。觸犯了哪條,就是按哪條走,我就是這個意思。
公安已經給予了行政處罰,但是孩子家長仍然質疑教育局及學校方面為何過去這麽多天,仍然沒有得到對打人教師的處理意見。帶著疑問記者聯系到了撫順縣上馬鎮九年壹貫制學校中學部的孫鐵民校長得到如下答復:
孫鐵民:我跟妳說,現在對我本人正在處理之中不好意思了啊,妳找上壹級主管部門吧,咨詢咨詢他們。
隨後記者輾轉聯系到了撫順縣宣傳部,該部門負責人表示事件發生後,當地教育部門對此高度重視,並第壹時間進行協調解決。但對於老師的具體處罰意見要經過壹系列的流程,目前最關鍵的是要穩定學生的情緒:
撫順縣宣傳部:在處理決定之前,應該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聽學生還有其他教師還有家長委員會代表的意見,由上壹級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之後方可對外公布。
小鄒母親說孩子被帶回家後壹直精神恍惚,不敢提學校。在回家的頭幾天還有該校學生在QQ群裏恐嚇威脅小鄒,使她在精神上又受到更大的打擊。而事發以後宋某至今壹直沒有正式向的學生及家長道歉,宋某的父親只是表示自己的孩子對學生教育方式不對。
撫順縣教育局姜局長:根據調查實施,我們正在走法律程序,根據《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明後兩天就能把處理結果拿出來。因為影響啊各方面,性質算比較惡劣,個人考慮應該取消教師資格。
人民網——遼寧女教師辱罵毆打女學生53分鐘被行政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