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頂包的危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交通肇事後找人或替人“頂包”的現象嚴重幹擾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為的為公安交警部門公正執法、正確高效處理交通事故設置了障礙,增加了偵查難度,影響了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準確認定,造成交通事故查處不力,同時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門的辦案成本,延長了辦案時效;
2、經過肇事者和頂包人的預謀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蓋,真正的肇事者被隱藏,導致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錯位,肇事者的魚目混珠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並給公眾造成了壹種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嚴重踐踏和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
3、頂包現象嚴重損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為人的權益,不利於社會和諧。司法實踐中,頂包現象多數被定性為肇事後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交通肇事後逃逸導致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肇事人無力賠償時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並且保險公司還有權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已經向被害人承擔的賠付責任向肇事行為人追償;
4、“頂包”現象還可能給其他單位遭受損失。出於騙保的目的發生的交通肇事頂包案中,肇事者因為不符合保險理賠情形找人頂包,頂包後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受騙核定賠償後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