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三綱領”的三者之間並非平列之事,朱子也承認,從工夫之大節目上看,只有“明明德”、“新民”兩事,“止於至善”說的只是二者之規模。XIX 雖然《大學》總的目標是明明德與新民,在朱子看來,要使這壹目標真正地得以實現,更為要緊的卻是“止於至善”這壹規模,XX 無論明明德還是新民,都必須“止於至善”:
止者,必至於是而不遷之意。至善,則事理當然之極也。言明明德新民,皆當至於至善之地而不遷,蓋必其有以盡天理之極,而無壹毫人欲之私也。(《章句》釋“止於至善”)
明明德,便要如湯之日新;新民,便要如文王之“周雖舊邦,其命維新”。各求止於至善之地而後止也。(《語類》,卷14第119條,廖德明錄)
反之,若“略知明德新民,而不求止於至善者”,“只是規模淺狹,不曾就本原上著功,便做不徹”。(《語類》,卷17第32條,陳文蔚錄)其結果只能是“安於小成,狃於近利”,(《或問》)往往失之毫厘而繆以千裏,故朱子不取。由此可見,“止於至善”,實際上已經成為朱子闡釋《大學》的最大關目,而在這壹句中,在筆者看來,最為重要的又莫過於“至善”壹詞。
就“至善”壹詞來說,關鍵又在於“至”字,如朱子說:“‘善’字輕,‘至’字重”。(《語類》,卷14第110條,甘節錄)在朱子看來,所謂“至”字當訓為“極”,至善也就是極好:
至善,猶今人言極好。(《語類》,卷14第97條,李方子錄)
凡曰善者,固是好。然方是好事,未是極好處。必到極處,便是道理十分盡頭,無壹毫不盡,故曰至善。(《語類》,卷14第98條,沈僩錄)
至善,只是以其極言。不特是理會到極處,亦要做到極處。(《語類》,卷14第114條,陳淳錄)
“在止於至善”,至者,天理人心之極致。(《語類》,卷14第122條,程端蒙錄)
所謂的“極致”,朱子又以孝道為例說:
仁甫問:“以其義理精微之極,有不可得而名者,故姑以至善目之。”曰:“此是程先生說。至善,便如今人說極是。且如說孝:孟子說‘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此是不孝。到得會奉養其親,也似煞強得這個,又須著如曾子之養誌,而後為能養。這又似好了,又當如所謂‘先意承誌,諭父母於道,不遺父母惡名’,使國人稱願道‘幸哉有子如此’,方好。”又雲:“孝莫大於尊親,其次能養。直是到這裏,方喚做極是處,方喚做至善處。”(《語類》,卷17第31條,葉賀孫錄)
可見,“至善”在朱子的思想體系中不能當作壹般意義上的“善”字來看待,大學之所以為“大”,就因為它所成就的不僅僅在於壹般的“善”,而是在於要止於“至善”,如果說這壹區別在《章句》與《或問》中尚只是點到為止的話,在記載著朱子與學生們相互切磋問對的《語類》中,朱子則是反復致意、叮嚀再三,如:
善,須是至善始得。(《語類》,卷14第102條,胡泳錄)
傳之三章,緊要只是“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如切,可謂善矣,又須當磋之,方是至善;如琢,可謂善矣,又須當磨之,方是至善。(《語類》,卷16第34條,賀孫錄)
“民之不能忘也”,只是壹時不忘,亦不是至善。又曰:“‘瑟兮僩兮,赫兮喧兮’者,有所主於中,而不能發於外,亦不是至善;務飾於外,而無主於中,亦不是至善。”(《語類》,卷16第43條,董銖錄)
這壹區別相當重要,我們可以認為,它實際上構成了朱子闡釋《大學》的壹個最為基本的向度。然而,作為善之極處的“至善”與壹般意義上的“善”,到底有什麽區別呢?儒學本求善之學,我們如果將《大學》的三綱領改為“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於善”,若說明明德、新民要止於善,似乎也沒有什麽太大的不妥,如孔穎達在《正義》中,就將“止於至善”與“止善”混稱。XXI 從道學家壹般的立場上看,“天命之謂性”,上天所賦於人的,本是純粹至善之性,這可以視為人之明德,XXII 此乃萬善之本,故《大學》提出明明德的要求,即彰明人的本體之明德而歸於善。可見,即使是朱子所強調的“至善”之地,亦不外乎歸於明德之明,而壹個人若能發明其明德,諸如本著壹個善良之動機,並且努力去做善良的事情,即可說是臻於善境,又何必多此壹舉地說要“止於至善”?XXIII “止於至善”似乎應該就是“明明德”應有的題中之義,王陽明大體上就持這壹看法,如他說:
天命之性,粹然至善,其靈昭不昧者,此其至善之發見,是乃明德之本體,而即所謂良知也。至善之發見,是而是焉,非而非焉,輕重厚薄,隨感隨應,變動不居,而亦莫不自有天然之中。(《大學問》,《王陽明全集》卷二六,續編壹)
就王陽明的這壹看法來說,只要致其作為至善發見之良知,就可以隨感隨應,自然能夠知是知非而有其天然之中。可以認為,王陽明這裏所用的“至善”壹詞,只是順著《大學》文本說而已,其“至”字大體上只是虛說,“善”與“至善”二者並沒有什麽嚴格的義理區別。而在朱子看來則不然:
至善雖不外乎明德,然明德亦有略略明者。須是止於那極至處。(《語類》,卷14第106條,董銖錄,同卷第167條同此,無“止於”之“於”字)
可見,天命之性雖為至善,但它並不能象王陽明所說的那樣,能夠自然地本體洞然,隨感隨應而無不至善。雖然天命之性必然要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時時發現,所謂“介然之頃壹有覺焉”,(《大學或問》)但由於氣稟與物欲之故,這壹時壹地之明覺(或王陽明之良知)並不意味著能像明德之本體壹樣也同樣是至善。這也就是說,“至善”的根據雖然不外乎“明德”,但在現實中,“明德”卻並不就等於是“至善”,更多人“明德”之發見可能只是“略略明者”。如朱子舉齊宣王見牛之觳觫而生不忍之心為例說:“這便見惻隱處,只是見不完全。及到‘興甲兵,危士臣’處,便欲快意為之。是見不精確,不能推愛牛之心而愛百姓。”(《語類》,卷14第82條,黃卓錄)明德壹時壹事上之略略明者,如齊宣王所生的惻隱之心那樣,其用心無疑也是善的,但卻不能說是至善。在朱子看來,“若十件事做得九件是,壹件不盡,亦不是至善。”(《語類》,卷14第100條,震錄)更何況只是暫明暫滅之明德乎?對於朱子來說,壹個人要使其明德“略略明者”並不難,因為人心之靈總有發現處,“便教至惡之人,亦時乎有善念之發”,(《語類》,卷14第83條,子蒙錄)真正難做到的是將此日常生活中萌現出的善念之發推明開來 災掠詡?露?雌潯咎逯?鰨?獠攀恰爸褂謚遼啤敝?し頡?/P>
明白了我們的“明德”有“略略明者”與“明到極處”的差別,也就不難理解善與至善的區別了。然而,我們不免要問,為什麽常人的明德在壹般的狀態下(聖人不在討論之列),其明德只會略略之明?從工夫上說,為什麽說真正難做到的不是“善”而是止於“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