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分以下幾種情況:
1、平臺跑路,運營人員沒有參與進來,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普通營運人員只是工作,並不知道公司的真實運營情況和資金流向。平臺如果依法經營,經營過程中沒有構成任何的違法行為,平臺沒有觸犯刑法,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平臺由於經營不善關門,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運營人員知道平臺犯法,並卷款跑路的時候參與進去,並知法犯法,這是要承擔壹定的刑事責任的。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運營參與到了與公司高層壹起犯罪的情況下,知法犯法,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投資者應在投資前詳細了解擬投資平臺,不要被高息和各種所謂安全保障迷惑,應盡量選擇行業內口碑好、排名靠前的平臺,分散投資,以降低碰雷概率,同時密切關註平臺情況,壹旦發現異常,及時撤出,不可存僥幸心理,如不幸平臺跑路,應保留證據,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擴展資料
針對p2p跑路采取的措施
第壹,建立征信系統中關於P2P平臺管理人員的黑名單,對於有金融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采取限制進入的措施,對進入黑名單的人員限制公***服務,比如乘坐火車、飛機,出境須繳納壹定的保證金
第二,通過統計全國所有P2P平臺的從業人員和平臺數據,形成P2P大數據系統,對P2P平臺進行即時檢測,對於存在問題的平臺能及時控制責任人和查封相關涉案資產;
第三,對於目前發生的跑路事件從重從嚴從緊處理,對於出現提現困難的平臺加強監控,調取數據調查是否存在犯罪情況,從而消除隱患;
第四,加強對P2P宣傳的管理,禁止虛假、誇大的宣傳,提高P2P準入門檻,禁止利用虛假背景欺騙人民群眾。我是壹名平臺受害者,對方領導是政法專業畢業,對法律研究深入,通過鉆法律空子不斷拖延時間,不跑路不配合,還虛假宣傳以延緩經偵調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