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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是什麽意思?

法與情雖然有別,但並非完全對立、互不相容。

法是按照人的意誌制定,並由人來具體實施的。

由於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和人的認識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盡善盡美,法的實施更是因人而異而很容易出現偏差或失誤。

排斥感情因素,並不能保證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執法的,也不象壹般人想象的那樣都是無情無義的冷血者。

情與法的正確對待方式;

大量法律實踐證明,面對沖突和考驗,只有拋開狹隘的個人之情,執法者才可以更好地運用法律的手段懲惡揚善,真正體現法的公正和尊嚴。

就人類賴以延續發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同情感來說,情與法在其本質精神上是壹致的。

如人的憎惡邪惡、痛恨暴虐、同情無辜、憐恤弱小等感情,不僅與法並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著力維護和弘揚的。

有了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順乎民意,許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於它的不合情理。

因此,我們不能斷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個人私情,而仁愛之心、憐憫之情以及責任感和正義感是執法者秉公執法所不可缺少的。

正如培根在《論司法》壹文中曾指出的:“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