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
2、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齊全、真實有效,雙方是否自願、有無近親血緣關系等。
3、經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法律規定: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