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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身壹人做手術要簽字怎麽辦

獨身壹人做手術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即可。

根據法律規定,手術同意書簽字要求是: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本人不能簽字或者不適宜簽字的,由患者的近親屬簽字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

醫療糾紛的責任認定如下:

1、法官直接判定: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鑒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再次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壹般情況下,再次鑒定就是最終鑒定。鑒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鑒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鑒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系到賠償項目、範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壹接受委托。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鑒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綜上所述,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采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等諸多因素對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簽字了,那麽就代表認同醫院的手術措施,以及願意承擔所面臨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

(壹)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二)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