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梳就是已屆婚齡的女子,自己把發辮盤在頭上梳成髻子,表示終身不嫁,又稱“梳起”。自梳女是珠三角洲特有的壹種婚嫁習俗,以順德、南海、番禺為中心,盛行於清初,直到辛亥革命初期,歷久不衰。按舊俗,女子出嫁時必須辮子盤在頭上,梳成髻子,表示不再是少女。自梳女不結婚,也得擇個良辰吉日,通過壹定的儀式,在親友的眾目睽睽下,自己把辯盤成髻子,表示不再求偶。形成這壹習俗有兩個原因:壹是封建宗法制度以男性為中心,女子出嫁後,家庭權柄操持在丈夫和翁姑手裏。進了貧苦家門,生活不好過,還得養兒育女,精神和肉體都遭受折磨;嫁到富有之家,又擔憂丈夫見異思遷,貪新忘舊,棄妻寵妾。因而不少農村女子,為了逃避封建宗法家庭的虐待,擺脫夫權的嚴厲束縛,寧願犧牲自己美好的青春,矢誌不嫁,自願梳起。二是清末時繅絲工商業發達,繅絲少女收入日多,年久積蓄甚豐,這為尋找出路過獨身生活的女子創設了自食其力的經濟條件,多數互相自梳“結相知”,購屋(俗稱姑婆屋)***居,寧為同性戀,永不嫁人。形成自梳風氣的還有別的原因,如父母家窮,流下女兒幫家,鄉間因有“家無自梳難致富”的說法,舊俗嫁女要有豐厚的嫁妝,又要擔茶擔酒,壹般窮人家難以應付,幹脆叫女兒梳起算了;舊俗兄未娶,妹不得“過頭”,不少窮家女等到她的哥哥結婚以後,年歲大了,嫁也不易,被逼梳起在家。但有的自幼由父母作主許配與人,當男家通知迎娶前,壹般自梳女寧給男家重金,另娶別家女子,解除婚約。有的受封建家庭壓迫,她在出嫁時由相知姐妹將上下身體緊密裹紮然後過門舉行婚禮,及至三朝回門,她遂壹去不返,男家也莫奈她何。
按舊俗,自梳女不能在娘家百年歸老,為了解決壹生中的最後歸宿(如在哪裏殯殮?死後的靈牌放在何處?由誰拜祭等),有些自梳女於是名義上嫁給壹個早已死去的男子,俗稱“嫁鬼”或“嫁神主”,身後事就可以在男家辦理,由男家後人拜祭。有些名義上嫁給壹個男子,但壹生不與丈夫接近,寧願給錢替丈夫“納妾”。自己仍屬“正室”,死後靈牌放在夫家,不致“孤魂無主”,這叫“守清白”。有些則和尼姑庵或齋堂(俗稱“姑婆屋”)打交道,生前捐壹些進去,老來便有個住處。抗日戰爭爆發後,蠶絲業大受打擊,生活無靠的自梳女紛紛流入城市,擠進了號稱“烏衣隊”的女傭行列,不少成為街邊的“梳頭姑”,更多成為港澳和廣州西關顯門富戶的“住家工”,在屈辱和侮辱下結束了有限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