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宗罪指的是傲慢、嫉妒、暴怒、懶惰、貪婪、暴食和色欲。
最初,受過古希臘神學及哲學的修士埃瓦格裏烏斯·龐帝古斯定義出八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分別是暴食、色欲、貪婪、暴怒、懶惰、憂郁、虛榮及傲慢。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傲慢為甚。六世紀後期,教皇額我略壹世將那八種罪行減至七項罪行。
將虛榮並歸入傲慢;憂郁並歸入懶惰,並加入嫉妒。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違背程度。其順次序為:傲慢、嫉妒、暴怒、懶惰、貪婪、暴食及色欲。13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阿奎納按照天主教教義中的“按若望格西安和教皇額我略壹世的見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提出了如今的七宗罪。
七宗罪的意義
七宗罪的宗教意義在於強調了人類的墮落和救贖。這些罪行被認為是人類本性的弱點,是導致社會動蕩和個人不幸的原因。通過譴責這些罪行,教會鼓勵人們追求靈魂的凈化,並通過懺悔和聖禮等方式來減輕自己的罪孽。
此外,七宗罪也提醒人們註意自身的行為,避免犯下類似的錯誤。教會認為,每個人都有自我完善和改變的能力,只要願意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信仰上帝並且遵守其誡命,就可以擺脫罪行的束縛,成為上帝的恩寵兒。
因此,七宗罪的宗教意義在於引導人們認識自己的罪性,尋求靈魂的拯救,以及培養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