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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計劃生育規定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陽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陽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

南陽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提高我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法人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

第三條 在各級政府統壹領導下,各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同參與,綜合治理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街道(鄉鎮)統壹管理駐本轄區各級各類組織以及轄區內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壹把手親自抓、負總責。街道(鄉鎮)對承擔的具體計劃生育職責和目標要進行分解,明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六條 各級各類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協助本單位工作人員現居住地,***同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系統內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堅持清理清查制度。街道(鄉鎮)、社區應每季度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的家屬樓院、沿街門店進行壹次集中清理清查,及時掌握各種人口計生信息,落實各項人口計生管理服務措施。

第二章 機構與隊伍建設

第八條 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機構要按照要求建好康檢室、人口學校和綜合服務大廳,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工作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或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第九條 社區要設立計劃生育服務站,配備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並明確壹名社區居委會副主任主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各級各類組織必須建立人口計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計生幹部。

第十壹條 社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應實行劃片切塊和按樓院管理的方式,設立相應的計劃生育樓院(片)長、樓棟長,形成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樓院(片)長——樓棟長四級管理網絡。

第十二條 單位家屬樓院的計劃生育工作交由所在社區居委會統壹管理;單位做好協助和配合工作,並聘用或指定樓院長、樓棟長。樓院長、樓棟長具體負責采集本樓院居住人員計劃生育各類信息,及時向樓院所在社區居委會報告,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本樓院計劃生育宣傳服務工作。

家屬樓院樓院長、樓棟長原則上由在該家屬樓院居住的本單位職工或熱愛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擔任,實行績效聯酬、雙重管理,由社區居委會對其工作成績進行綜合評定,所聘單位根據其工作成績落實樓院(棟)長工作補貼及有關的獎勵。

第十三條 商品住宅和封閉住宅小區要建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機構)——計劃生育信息員”四級管理服務網絡。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管理服務的每個住宅小區明確1名計劃生育信息員或協管員,建立住戶基本情況及轉讓、出租情況登記報告制度,及時向社區報告各類計劃生育信息,協助社區居委會進區入戶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信息員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或物業管理企業樓棟管理員兼任。

第十四條 零星樓座和單位破產、停產無能力管理的家屬樓院由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聘用樓院長、樓棟長。

第十五條 居民點、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村莊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所在的村(居)委會負責,按照要求配齊村組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員和協管員,統壹做好本村村民、外來居民、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對出租房屋落實房東計劃生育報告制。凡單位或私人出租的門面房屋和住宅房屋,出租方應及時將承租人變動情況向社區居委會報告。出租方應配合社區做好承租人的計劃生育工作,督促承租人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各類市(商)場應建立計劃生育辦公室或計劃生育協會,由主管方或管理方設立計劃生育宣傳員和協管員,對商戶的計劃生育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服務工作。對在市(商)場居住的人員 ,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所轄的社區居委會 、 街道辦事處 ,納入統壹管理 ,並對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負責 。

第十八條 成立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和誌願者隊伍 ,按照協會章程發展會員 。

第十九條 重視提高計劃生育隊伍素質 ,加強對計生專(兼)職幹部的培訓和教育 ,定期組織計生幹部學習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 業務知識和生殖保健知識 ,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

第二十條 保障城區計劃生育經費投入足額到位 ,加快基層基礎建設 。

各縣市區政府要對城區人口計生工作經費單獨列出預算 ,把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納入統計口徑 ,按省定人均計劃生育事業費標準足額投入到位 ,並確保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工作補貼落到實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確保城區無明確主管單位的計劃生育家屬樓院(片)長 、 樓棟(組)長工作補貼落到實處 ;保障社區計劃生育各項免費技術服務項目經費和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全部足額兌現 。

第三章 統計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壹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以現居住地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為主 ,負責本轄區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信息采集和處理工作 。

第二十二條 采集信息應通過調查 、 走訪 、 座談 、 信訪 、 網上收集 、 部門信息獲得等多種方式進行 ,建立縱向和橫向的信息采集渠道 。

社區居委會 、 家屬樓院(片)長 、 樓棟長通過集中清理摸底 、 平時入戶走訪 、 開展宣傳咨詢服務等形式了解掌握轄區居民的計劃生育信息 ,填寫信息變動單 ,按月上報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

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通過審核辦理生育證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有關證件以及組織已婚育齡婦女康檢等工作掌握計劃生育信息 ,並及時與當地民政 、 衛生 、 公安 、 勞動等相關部門聯系通報結婚 、 懷孕 、 出生 、 嬰兒入戶 、 流動人口 、 已婚育齡婦女遷移等信息 。

駐城鎮各單位每季度向本單位職工居住地及時通報本單位職工的結婚 、 懷孕 、 出生 、 節育 、 流動人口等信息 。

第二十三條 拓寬信息采集領域 ,信息采集不但註重人口遷移 、 流入 、 流出 、 新婚 、 出生 、 節育 、 死亡等基本信息 ,還要加強對育齡群眾生育取向 、 家庭生活質量和生殖健康狀況的調查 ,圍繞群眾多元化的需求 ,進行分類 、 整理 、 匯總和分析 。

第二十四條 人口計生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 ,街道(鄉鎮)要指定專人負責 ,每月對信息數據庫進行更新 。

第二十五條 對間接采集的信息要進行整理分解 ,下發到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核對落實 ,發現不在本轄區居住的要及時通報到現居住地或有關的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

社區居委會收到分解信息後 ,及時入戶核實信息 ,對信息不相符的 ,摸清真實信息並反饋到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

對政策外懷孕或政策外生育的人員 ,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信息反饋到其工作單位 ,***同做好補救措施或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

第二十六條 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借助PFP.MIS管理系統 ,了解掌握本街道(鄉鎮)計劃生育基本情況 ,每月對轄區社區信息進行匯總 、 對比分析 、 發放社區工作信息提示單 ,指導社區開展各項工作和服務 。

每季度對群眾需求的信息進行分類 、 整理 、 匯總和分析 ,提煉出群眾核心需求 、 主要需求和壹般需求以及潛在需求 ,寫出分析報告 ,提出改進意見和解決辦法 ,及時調整工作重點和服務功能 ,對特殊對象實行跟蹤服務 ,並認真記錄需求信息個案落實情況 。

第二十七條 社區應按轄區範圍 ,對現居住地人口按樓院分布分別建立計劃生育信息檔案 。

各級各類組織應建立健全單位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和已婚育齡婦女情況登記簿 ,掌握單位每個職工的居住地和計劃生育情況 。有條件的要實行計算機管理 。

第四章 生育證發放

第二十八條 壹孩生育證的登記發放機關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孩生育證的審批發放機關是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壹孩生育證實行登記發證 ,夫婦依法結婚後 ,通過現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向發放機關登記備案 ,領取壹孩生育證 。

二孩生育證實行審批發放 ,符合生育條件的由夫妻雙方申請 ,現居住的社區居委會 、 街道(鄉鎮)調查審核後報縣級人口計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持證後方可懷孕生育。

第二十九條 城區常住人口中夫妻雙方戶籍或女方戶籍為城鎮戶口,且在中心城區,在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常住傾向的人員,在取得原戶籍地鄉(鎮、街道)或從業單位的婚育情況證明後,可由現居住地街道(鄉鎮)按規定辦理生育證。

有多處住所或居住未滿半年的,由主要住所地或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地街道(鄉鎮)辦理。

在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兩年以上,社區居委會掌握婚育情況比較清楚的,可不要求戶籍地鄉(鎮、街道)或原居住地出具婚育情況證明。

第三十條 對夫妻雙方戶籍或女方戶籍在中心城區,但在本中心城區無固定住所的,按流動人口進行管理,由戶籍地進行登記發放。

第三十壹條 夫妻雙方戶籍均不在中心城區內或女方戶籍不在中心城區,按流動人口進行管理,由戶籍地進行登記發放。

女方為外省流動人口,男方為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且在現居住地***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並有常住傾向,需要辦理壹孩生育證的,可按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若幹規定》的要求,由現居住地辦理。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由女方戶籍地依照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戶籍或女方戶籍為農業戶口,符合壹孩生育條件的,由戶籍地發放農業壹孩生育證。

第三十三條 簡化生育證辦理程序,壹孩生育證申領人符合規定的應即時辦理,二孩生育證辦理時間不超過壹個月。

對不符合條件的辦證申請,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結果和理由。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要求戶籍地、現居住地、從業單位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各單位、組織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不能借機收取各種費用。

對符合生育條件的對象,街道(鄉鎮)、社區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故意刁難、推諉或借機增加條件、增設檢查項目,更不得搭車收費,加重群眾負擔。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及工作人員,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持生育證婦女懷孕後,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須持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不宜繼續懷孕證明,壹孩持證對象到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二孩持證對象到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開出同意終止妊娠的介紹信後,方可終止妊娠。

縣市區、街道(鄉鎮)應有資料詳實的孕產婦終止妊娠手續記錄。

第三十六條 本章未做具體規定的內容依照市人口計生委《南陽市生育證發放管理實施細則》(宛計生[2003]73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領取參照生育證的辦理渠道發放。

第五章 依法管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得到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委托後才能實施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九條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案件由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統壹立案,立案應填寫立案登記表,由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依法查處。

對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和舉報的計劃生育案件,街道(鄉鎮)、社區必須認真進行登記,壹律到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立案後,由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或委托有關街道(鄉鎮)辦理。本縣市區沒有管轄權的,移交給有管轄權的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

嚴禁擅自辦案、跨區辦案。凡未經立案批準的案件,無管轄權單位出具的有關手續壹律無效,壹經發現,嚴格追究違法辦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在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的街道(鄉鎮)立案調查後,當事人故意遷往其他地方躲避調查的,原則上仍有原立案單位進行調查、處理,遷入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配合,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也可將案件移交新遷入地管轄。

第四十壹條 雙方或多方對計劃生育案件管轄權有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在15日內提請雙方***同的上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裁決。

第四十二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應按標準執行,不允許多征或少征,首次征收到位率應達70 % 以上。

第四十三條 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應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壹地已處理的另壹地不得因同壹事實再次處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應及時歸檔,指定專人負責。案卷要整齊、統壹,壹案壹卷,每卷應有原信訪件 、 立案審批表 、 詢問筆錄 、 結案報告 、 行政征收決定書 、 送達證 、 發票復印件 、 分期交款計劃 、 節育措施證明 、 黨政紀處分等內容 。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件上報制度 ,每季度各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將本轄區行政執法案件分類匯總後報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

第六章 政務公開

第四十六條 街道(鄉鎮) 、 社區計劃生育辦公場所應有醒目的標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有社區居委會分布圖 ,社區居委會應有家屬樓(居民點) 、 樓棟 、 分布圖以及樓院(片)長 、 樓棟長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

第四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便民服務大廳 ,設立固定性 、 永久性公開欄 。

第四十八條 按照依法公開 、 真實公開 、 註重實效 、 有利監督的原則 ,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 ,提高工作透明度 ,保障黨員 、 幹部 、 職工及育齡群眾的知情權 、 參與權和監督權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 社區居委會應在醒目地方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 、 獎勵優扶政策 、 限制處罰政策 ;公開罰款 、 社會撫養費和行政收(免)費的項目 、 標準 、 程序和上繳情況 ;公開生育證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病殘兒鑒定等辦理程序 、 辦理時限 、 申報條件 、 審批結果 ;公開當年出生人數 ,二孩生育證發放名單 ;公開辦事機構 、 辦事程序 、 工作地點 、 辦理時間 、 咨詢電話 、 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

第四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要按照科學合理 、 操作性強 、 行之有效的原則制定 、 公開計劃生育自治公約或章程 ,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

第五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區居委會在自願 、 平等的基礎上 ,與轄區計劃生育服務對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利用合同推動計劃生育規範化管理 。

第五十壹條 建立社區計劃生育違法生育舉報制度 。通過設置舉報箱 ,公開舉報電話 ,實行居民自我監督 。

第五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每年定期組織居民或居民代表對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評議 ,根據評議結果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工作 ,對居民評議意見較大 、 工作職責履行不好的工作人員應及時予以調整 。

第七章 流動人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對流入人口實行信息申報制度 。流動人口流入現居住地壹周內 ,房屋出租 、 出售 、 出借戶主或單位應將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區居委會計生專幹 ;社區居委會計生專幹接到告知後應及時上門采集和核實流動人口基本信息 ,並將信息上報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及時將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錄到PFP.MIS管理系統 。

第五十四條 戶籍地和現居住地應加強雙向交流 。交流的方式可以通過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進行 ,也可以通過信函 、 電話等多種形式進行信息交流 。

第五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流入人口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 ,應及時查驗其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要將記載的婚育 、 節育情況與本人實際情況核對 ,加蓋有關審驗章 ,進行登記 。對未持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者 ,應書面責令其限期補辦 。屬於省內流動的 ,督促其在30日內回戶籍地補辦 。對跨省流入的 ,由本人提供婚育 、 節育情況或通過信息平臺 、 公函 、 電話等核實其婚育節育情況後 ,可由現居住地為其辦理臨時 《 婚育證明 》,臨時 《 婚育證明 》 有效期3個月 ,且只能辦理壹次 。逾期仍未按規定補辦 《 婚育證明 》 的 ,按照 《 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 處理 。

第五十六條 對流入人口實行計劃生育合同化管理 。用工單位 、 出租房戶 、 社區居委會要與流入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明確各方的權利 、 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對戶籍在本市區內擬流入到外省的 ,可在戶籍所在街道(鄉鎮)辦理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在本市區內有固定的住所的 ,也可在現居住地街道(鄉鎮)辦理 。

第五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人口計生部門對流動人口應和常住人口同等對待 ,納入總人口統計 ,***同宣傳 、 ***同管理 、 ***同服務 。

應為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避孕節育 、 優生優育 、 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保障他們免費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關心流動人口的生產 、 生活 ,有關部門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在就業 、 就醫 、 子女入托 、 上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

第八章 技術服務

第五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要依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社區衛生資源 ,開展計劃生育服務。

對具備技術服務條件的街道 、 社區 ,要在社區進行技術服務 ,不具備技術服務條件的 ,壹律由街道擇優指定市縣區計生服務站或社區衛生醫療機構進行服務 。

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按照就近 、 方便群眾的原則進行 。積極開展人性化服務 、 上門服務等活動 。

第六十條 社區和受依托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主要開展以下服務 :

(壹)做好對居住在本轄區內育齡群眾避孕節育 、 生殖保健服務知識的宣傳咨詢 ,指導群眾選擇安全 、 可靠的避孕方法 ,開展知情選擇 。

(二)每季度對居住在本轄區內的已婚育齡婦女(包括流動人口)進行健康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反饋至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錄入PFP . MIS管理系統 。

(三)在自願基礎上 ,每年為居住在本轄區的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壹次生殖健康檢查和婦科病普查普治工作 。

(四)定期對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出現異常情況的育齡婦女進行訪視 。

第六十壹條 所有已婚育齡婦女康檢對象應按時參加其居住地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健康檢查 。對未按時參加健康檢查的 ,由社區居委會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其工作單位 ,由工作單位督促其參加健康檢查 。拒不參加健康檢查的 ,按照 《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有關規定處罰 。

第六十二條 確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

第六十三條 社區計劃生育服務站或依托的服務機構應達到規定的衛生和消毒條件 ,嚴格執行各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範和操作規程 ,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

第六十四條 健全避孕藥具發放網絡 ,保持免費發放渠道暢通 ,通過擴大普及發放點 ,設立自動售套機等措施 ,增強避孕藥具易得性和可取性 。

第九章 監督考評

第六十五條 按照逐級考核與屬地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市對縣市區 、 縣市區對街道(鄉鎮)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逐級進行考核 ,街道對轄區內社區和各級各類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行指導 、 監督 、 檢查 。

第六十六條 結合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際 ,制定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評內容和指標 ,每年對各縣市區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單獨考核 ,其成績按比例計入各縣市區總成績 。街道(鄉鎮)全部屬城區的 ,按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考評方法進行 ;既有城區又有農村的 ,分別按城區和農村的考評方法進行 ,並按城區人口和農村人口所占比例對成績綜合評定 。

第六十七條 市直 、 縣市區直壹級單位的考核由各街道(鄉鎮)負責 ,並將結果報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屬市直單位的報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經綜合評定後由市予以獎懲 ;屬縣市區直單位的由縣市區予以獎懲 ;屬跨區管理的縣市區直壹級單位 ,將考核結果通報給所屬的縣市區 ,由所屬的縣市區予以獎懲 。

第六十八條 對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 3年以下違法生育的 ,由現居住地承擔責任 。對單位幹部職工違反計劃生育的 ,單位和現居住地***同承擔責任 ,主管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單位不積極配合工作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 。

第六十九條 對已經足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並及時上報案件的 ,可減輕現居住街道 、 社區責任 。

第七十條 設立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齊抓***管先進單位 、 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單位 、 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先進街道(鄉鎮)等獎項 。 人口和計劃生育齊抓***管先進單位獎 ,旨在表彰市直單位中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落實到位的單位 。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單位獎 ,旨在表彰工作基礎好 、 計劃生育整體水平高 、 優惠政策落實好 、 當年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 。

人口和計劃生育先進街道(鄉鎮)獎 ,旨在表彰工作基礎好 、 宣傳服務 、 技術服務 、 政策服務 、 信息服務 、 生產生活服務 、 流動人口服務好 、 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水平高 ,當年工作成績突出的街道(鄉鎮) 。

第七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 黃牌警告或壹票否決 ,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

(壹)不履行規定的管理服務責任或未完成工作責任目標 ,考核綜合評分不達標的單位 ;

(二)計劃生育管理失控 ,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

(三)有跨區辦案 、 越權辦案 、 辦案未經立案 、 辦案無法律文書 、 無執法案卷 、 故意隱瞞案件不報以及故意少征 、 漏征社會撫養費 、 首征到位率低於規定要求 、 征收不開正規票據等行為 ,情節嚴重的 ;

(四)違反規定收取押金 、 保證金等以及擅立名目亂收費 、 亂攤派 ,情節嚴重的 ;

(五)其他嚴重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陽市中心城區及各縣市城區所轄區域。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本市區”分別指南陽市中心城區、各縣市城區、建制鎮。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有關問題由南陽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