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市十分重視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特別是黨的十七大以來,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為重點,把加強法治建設作為優化發展軟環境、提高城市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各項法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地方性法規章體系進壹步完善,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水平進壹步提高,法律監督體系進壹步健全,法律服務市場進壹步成熟,全社會法律素質進壹步提升。2005年,我市在全省先行壹步,組織開展了法治區市創建活動試點。2008年,根據司法部、全國和省普法辦部署,在全市全面開展了法治城市、法治區市創建活動,成立了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工作機構設在市普法辦,制定下發了《玉溪市開展法治城市、法治區(市)創建活動的實施意見》,並相繼出臺了目標責任分解、自測評估體系、檢查考核辦法及細則等壹系列文件。我市的“法治區(市)”創建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法治城市的創建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但是,與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相比,與國內其他先進城市相比,與建設宜居玉溪、打造幸福城市的目標相比,我市在建設法治城市上還存在壹定差距,許多方面還顯得比較薄弱。從2008年至今,我市開展法治城市創建工作已有三年,但是與同壹時期開始法治城市創建的深圳以及稍後壹年開始的成都相比,取得的成果不可同日而語。這兩個城市經過三年的創建已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特色,在全國赫赫有名;而玉溪的法治建設在國內缺少影響力,無甚知名度。我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壹)認識上存在差距,法治城市創建領導體制層次較低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法治建設剛剛起步,因此工作重心主要在普法上。這種現象延續至今,許多同誌仍然把普法依法治理視為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未能充分認識到法治建設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舉措,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社會系統工程。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目前我市把法治城市創建工作放在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實踐證明,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作為設在市司法局內的二級單位,難以承擔組織、指導全市的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社會管理等工作,明顯存在執行力不強、協調力度不夠、聯動機制難以形成的問題。
(二)法治政府建設存在薄弱環節,基層依法行政問題較多
總體上看,近年來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和顯著成效,但仍存在發展不平衡、上緊下松的局面。從行政投訴情況方面的行政機關敗訴率和調解撤訴率仍占較大比重。這種情況壹方面反映了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的訴求逐年提高,同時也反映出我市還不同程度存在不依法行政的問題。
從了解的情況看,依法行政存在的問題:壹是制度建設有待加強。有的領域實施行政管理還存在制度缺失,制度建設的質量有待提高,特別是制度內容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亟需增強。二是依法決策、依法行政還存在薄弱環節。壹些管理部門不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辦事的問題依然存在,重大行政決策廣泛聽取意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等各項制度在落實中時有疏忽,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還比較薄弱。三是基層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擾民的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行政監督的制度和機制還需要進壹步完善,特別是行政問責落到實處的問題亟待解決。四是許多政府部門信息公開不主動、不充分、不及時,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還沒有真正得到保障。
(三)社會對法院公正司法期望值較大,司法公信力有待進壹步提高
近年來,我市兩級法院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全面加強審判執行工作和自身建設,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問題:壹是法官隊伍整體素質還有待進壹步提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還有待進壹步加強。如當前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往往呈現出法律問題與社會問題交織、個體權益與公***利益交織的特點,對廣大法官增強做調解工作的能力、把握大局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少數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通過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罷訴止訟的能力不高,個別的甚至因適用法律有瑕疵而激化矛盾。二是有的案件仍然存在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的問題。三是基層基礎仍需進壹步夯實。基層法院的審判質量效率不高,案件上訴率、申訴率、發改率和信訪率仍占壹定比率。基層法院有些法官政治觀念淡薄,個別幹警素質作風較差仍是社會反映的重點問題。四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未緩解,特別是執行案件仍居高不下。
(四)普法工作流於形式,法治環境建設亟待加強
經過二十年的時間,雖然我市的普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壹些薄弱環節和問題。許多群眾“信訪不信法”,許多社會上的不文明、不守法陋習得不到及時有效糾正,與此有很大關系。問題主要是:壹是部分單位對普法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有的單位對普法工作有厭倦和松勁情緒,存在著普法工作措施不落實,工作無部署、無檢查的狀況;有些單位領導幹部的帶頭示範作用發揮不夠,帶頭學法用法的積極性不高。二是法制宣傳教育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普法教育形式僵化,不少單位仍限於“擺(擺攤法律咨詢)、講(講法制課)、賽(法律知識競賽)、考(法律知識考試)”等形式,滿足於分發了多少宣傳資料,組織了多少次活動,而對公民法律意識的樹立、法律素質的提高和法律知識的運用研究不夠、方法不多;經常性宣傳工作不到位,部分單位的法制宣傳工作往往以法制宣傳日為主,突擊開展,雖然營造了良好的氣氛,但只有壹日效應,缺乏持久性;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不強,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群眾迫切需要了解的民事、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許多群眾看不到、聽不到;法制教育和法制實踐結合不夠緊密,未能結合實際建立和推行有效的學用結合的普法機制,缺乏對群眾日常應用的指導和教育,普法教育只是為了應付檢查,教育流於形式。三是普法工作在區域、人群、行業上發展不平衡,存在薄弱環節。從區域上看,農村普法依法治理存在人員難集中、時間難安排、資金難保障、效果難體現等問題;從人群分布看,外來務工人員、青少年仍然是普法的難點,特別是在青務工人員,普法教育基本上是盲區,該人群中違法犯罪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從行業上看,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職工普法難度較大,存在問題較多。
(五)法治城市創建的氛圍不夠濃厚
我市創建法治城市以來,壹直沒有抓住有利時機在全社會迅速掀起法治建設的高潮,形成浩大的聲勢。壹是創建主體有限。法治創建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甚至是各級普法依法治理機構的相關人員,未能在社會上全面鋪開,沒有激起廣大市民的參與熱情。二是創建手段單壹。當前壹些法治創建活動停留在用文件貫徹文件,用會議落實會議上,形式也往往局限於散發宣傳單、制作廣告牌、普法考試等傳統的普法形式上,法治創建的覆蓋面有限,影響力和感染力不足。三是法治城市創建的成果未能惠及於民。我市的法治城市創建,沒有很好地解決壹批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城市發展、社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沒有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法治創建的實惠,因此市民對法治建設的認識有限,感受不深,參與的積極性也不高。
二、建設法治城市的對策建議
市委提出建設的城市發展目標,體現了玉溪的優勢、特色和城市發展的價值取向,進壹步明確了玉溪未來發展的方向。但“法治”作為壹個城市實現現代化、國際化的重要價值追求和衡量標準沒有體現出來。建議市委在“五個玉溪”建設上再增加“法治玉溪”這個目標;或者以“法治玉溪”取代“和諧玉溪”。因為“和諧”與“宜居”有相同之處,“宜居”城市必然是“和諧”城市,“宜居”比“和諧”在內涵與外延上更寬泛;壹個城市要從根本上實現“和諧”,必須以法治為基礎,以法治為保障,以法治為邊界(即社會秩序的有序與規範)。而且,從國家到地方的實踐來看,“宜居城市”、“法治城市”已經有權威的或成熟的評價指標系統,國家有關部委或國內外壹些權威專業機構已經開展了許多頗具影響力的“宜居城市”、“法治城市”評比,與此相比,“和諧城市”評比並不多見。按照李群書記提出的“世界眼光、國際標準、本土優勢”的要求,我們應該把“法治城市”建設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礎性和戰略性地位加以推進。
(壹)切實解決好認識問題
要突破把法治城市建設等同於普法、依法治理的過時認識,從思想上提高對建設法治城市重要性的認識。
1、要認識到建設法治城市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建設法治城市,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體現了憲法的基本原則,是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地方民主法治建設相結合的具體實踐活動。
2、要認識到建設法治城市是建設宜居玉溪、打造幸福城市的重要基礎和根本保障。城市的法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城市宜居指數和市民幸福指數,法治不僅構成宜居城市和最具幸福感城市的重要指標,也是提升其他各項指標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對於民眾來講,壹個城市是否宜居、是否有幸福感,不僅來自品質化的生活,更來自法治建設的水平。經過對2007年以來我國評選宜居城市和最具幸福感城市的情況分析,我們發現法治城市建設比較成功的城市如杭州、長沙、成都、南京、深圳、無錫等均躋身於宜居城市、最具幸福感城市的前列。
3、要認識到建設法治城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應對經濟社會轉型期的復雜形勢,中央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各地也在積極探索創新社會管理。考察各地實踐,很重要的壹條就是強化法治在社會管理方面的作用,加快全社會的法治化進程,在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社會管理的同時,更多地運用法律規範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減少社會問題。
4、要認識到建設法治城市是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大城市的重要內容和指標。現代化、國際化大城市除了經濟社會發展等指標之外,更重要的是城市的生活與發展環境。在全球化時代,法治已成為衡量現代化、國際化城市的重要指標,如政府治理績效、市場環境、吸引外資能力、安全與秩序等,都同壹個城市的法治化程度密切相關。我們必須把玉溪的發展放在國際平臺上,以法治推動玉溪市綜合競爭力的新躍升,從而進壹步提高我市在國際上的地位。
(二)進壹步明確法治城市建設的總體目標和思路
我市建設法治城市的總體目標是: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總體要求,將我市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全面納入科學化、規範化、法治化軌道,在全市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不斷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實現我市各項工作法治化,把我市建設成為地方立法特色鮮明、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義、法治環境健全、法治保障有力、法律服務優質、社會安定和諧的法治社會。到2015年,進入全國法治城市創建工作先進行列;到2020年,進壹步鞏固法治城市創建成果,實現我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的法治化。
我市建設法治城市的總體思路是:以法治政府(陽光司法、陽光檢察)建設為重點,切實提高政府和司法公信力;以法治環境建設為關鍵,努力營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環境、誠信守法的經營環境、文明有序的公***環境和具有較高安全感的治安環境;以法治社區(村莊、企業)建設為基礎,大力培養恪法守法、平安和諧、文明規範的社會風氣。充分發揮法治建設的基礎和保障作用,建設宜居玉溪,打造幸福城市。
(三)積極推進法治城市建設的具體措施
1、理順體制,提升法治城市建設的層次。當前我國法治城市創建較為成功的工作體制主要有三種模式:工作機構設在人大的廣東模式,設在黨委政法委的江蘇模式,設在黨委辦公廳的浙江模式。這三種模式各有利弊。應當明確,各級黨委是法治城市建設的領導核心,法治城市建設所涉及的立法、執法、司法、普法、依法治理、社會治安等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必須按照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支持各方依法獨立負責、步調壹致地開展工作。建議我市采取江蘇模式,將建設法治城市工作機構設在黨委政法委。
2、創新機制,增強法治城市建設活力。法治城市建設是壹項系統工程,必須創新機制。在實際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四個結合,即與黨政機關轉變職能、轉變作風結合起來,與優化城市發展環境、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結合起來,與創新社會管理結合起來,與精神文明建設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形成各要素有機結合,特色突出、註重實效的工作機制。為了保證法治城市建設落到實處,建議借鑒無錫市制定法治城市創建評估體系的經驗,把法治城市創建納入工作目標考核,並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和測評體系,既要讓各責任單位易於接受,又能客觀評價法治建設成果,推進法治建設。
3、突出抓好“三大機關”(政府、法院、檢察院)建設和“四大環境”(市場環境、經營環境、公***環境、治安環境)建設,形成“法治城市”建設的亮點。
——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執政。傾力打造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和責任政府,實現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管制行政向服務行政的根本性轉變。要更加註重依法行政,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切實把政府職能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服務上來,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註重行政監督和問責,完善監督體制機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切實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要更加註重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完善行政調解制度,提高行政調解效能,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完善信訪制度。
——推進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司法人員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辦案,規範司法行為,確保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尊重司法獨立,維護司法權威,逐步降低涉訴涉法信訪比率。加強對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執行等重要環節及人財物等關鍵崗位的權力行使的監督,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問責和案件評查制度,落實執法監督巡視制度和涉法涉訴信訪源頭倒查整改制度。
——完善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理念,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同發展。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依法規範各類市場主體行為。
——營造誠信守法的經營環境。努力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加快建設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推動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嚴厲打擊制假販假等犯罪行為,加大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等工作力度,營造“以誠為本、以信為譽”的良好社會氛圍。
——構建和諧的公***環境。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營造人人遵法、守法、維護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環境。加強公***場所管理,完善城市應急管理機制建設。整頓交通秩序、旅遊景點秩序,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秩序。
——創建穩定的治安環境。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大力整治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完善治安防控體系和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健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網絡,落實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積極預防和依法妥善處置各類突發公***事件。
4、加大法治宣傳力度,樹立法治先行權威。加大法治宣傳力度,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普法活動,特別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切實增強公民依法維護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培育尊重法律、依靠法律的基本素養,倡導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為法治城市建設打下深厚的思想根基。壹是要不斷創新和豐富法制宣傳教育的方法,不斷改進普法形式,創新普法載體。二是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互聯網、移動通信等新興媒體的作用,努力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三是要培養全社會的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文化。
5、加強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性法規規章執行的效力。要從創建法治城市的全局高度出發,著手地方的制度創新和體制創新,不斷加強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要著力抓好有關完善經濟體制、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改善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以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所急需法規規章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力求體現規律要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願、解決實際問題。壹是加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力度,增加立法的透明化、公開化,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完善立法調研、專家咨詢論證、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等工作機制。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途徑,通過書面征求意見、網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可以借鑒成都的做法,使各博弈主體自立法活動伊始便有機會廣泛參與加入到利益訴求的表達過程之中。二是加強立法跟蹤監督和立法後評估,努力提高地方性法規規章施行的有效性。
6、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壹是加強人大對“壹府兩院”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發揮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拓寬監督渠道,切實強化監督力度。三是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認真解決群眾投訴反映的問題。四是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監督體系建設,確保公***權力始終置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
7、健全法律服務機制,提高法律服務水平。壹是依法合理設置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無違紀和違法犯罪現象。二是各種法律服務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無,沒有不正當競爭現象。三是法律服務優質高效,每名法律工作者每年度進行壹件法律援助。四是法律服務市場管理規範,定期進行有效整頓,切實提高法律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