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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第11項咋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第11項: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擴展資料:

違反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危害:

壹、極易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使用無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擋、汙損號牌大多為了超速行駛,極易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加大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搶劫、盜竊、搶奪等案件的難度。由於車輛無牌、套牌、假牌或號牌被遮擋,車輛壹旦肇事逃逸,目擊證人、電子監控、電子警察都無法記下肇事車輛的號牌,極大增加了案件偵破難度。

三、引發其它交通違法行為。此項違法行為可視為其他違法行為預備,駕駛人可能更多出現肆意違法行為危及交通安全引發交通事故。

四、擾亂正常的牌證管理。此類違法行為不及時加強有效嚴厲地打擊制止,很容易產生效仿效應,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識,使號牌失去意義,機動車管理陷入混亂。

五、給辦理正常業務的車主帶來諸多不便。套牌、假牌車輛使用的車牌號大多是和辦理正常手續的合法車輛相同,增加了違法信息錄入難度的同時,影響了原車的註冊、登記、年檢等辦理合法手續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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