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八反歌: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蔞貝蘞芨攻烏。藻戟遂芫俱戰草,諸參辛芍叛藜蘆。
註:十八反列述了三組相反藥,分別:甘草反甘遂、京大戟、海藻、芫花;烏頭(川烏、附子、草烏)反半夏、瓜蔞(全瓜蔞、瓜蔞皮、瓜蔞仁、天花粉)、貝母(川貝、浙貝)、白蘞、白芨;藜蘆反人參、沙參(南沙參、北沙參)、丹參、玄參、苦參、細辛、芍藥(赤芍、白芍)。此後的《本草綱目》及《藥鑒》等書所記,略有出入,但不如十八反。
2、十九畏歌:硫黃原是火中精,樸硝壹見便相爭。水銀莫與砒霜見,狼毒最怕密陀僧。巴豆性烈最為上,偏與牽牛不順情。丁香莫與郁金見,牙硝難合京三棱。川烏草烏不順犀,人參最怕五靈脂。官桂善能調冷氣,若逢石脂便相欺。大凡修合看順逆,炮爁炙煿莫相依。
註釋:硫黃畏樸硝,水銀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牽牛,丁香畏郁金,川烏、草烏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參畏五靈脂) 《神農本草經·序例》指出“勿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爾,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後,將“相畏”關系也列為配伍禁忌,與“相惡”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與“配伍”壹節中所談的“七情”之壹的“相畏”,涵義並不相同。
1、配伍禁忌,是指某些藥物合用會產生劇烈的毒副作用或降低和破壞藥效。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十八反歌”源自:張子和《儒門事親》“十九畏歌”源自:劉純《醫經小學》。
2、“十九畏”和“十八反”諸藥,有壹部分同實際應用有些出入,歷代醫家也有所論及,引古方為據,證明某些藥物仍然可以合用。如感應丸中的巴豆與牽牛同用;甘遂半夏湯以甘草同甘遂並列;散腫潰堅湯、海藻玉壺湯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將丁香、郁金同用;大活絡丹烏頭與犀角同用等等。現代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有些實驗研究初步表明,如甘草、甘遂兩種藥合用時,毒性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劑量若相等或大於甘遂,毒性較大;又如貝母和半夏分別與烏頭配伍,未見明顯的增強毒性。而細辛配伍藜蘆,則可導致實驗動物中毒死亡。由於對“十九畏”和“十八反”的研究,還有待進壹步作較深入的實驗和觀察,並研究其機理,因此,目前應采取慎重態度。壹般說來,對於其中壹些藥物,若無充分根據和應用經驗,仍須避免盲目配合應用。
3、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所以應該作為妊娠禁忌的藥物。根據藥物對於胎元損害程度的不同,壹般可分為禁用與慎用二類。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如巴豆、牽牛、大戟、斑蝥、商陸、麝香、三棱、莪術、水蛭、虻蟲等;慎用的包括通經去瘀、行氣破滯,以及辛熱等藥物,如桃仁、紅花、大黃、枳實、附子、幹姜、肉桂等。凡禁用的藥物,絕對不能使用;慎用的藥物,則可根據孕婦患病的情況,斟情使用。但沒有特殊必要時,應盡量避免,以防發生事故。
4、飲食禁忌簡稱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忌口。在古代文獻上有常山忌蔥;地黃、何首烏忌蔥、蒜、蘿蔔,薄荷忌鱉肉;茯苓忌醋;鱉甲忌莧菜:以及蜜反生蔥等記載。這說明服用某些藥時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於疾病的關系,在服藥期間,凡屬生冷、粘膩、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應根據需要予以避免。高燒患者還應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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