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噪聲汙染隨著城市經濟和城市交通不斷發展而日益嚴重,已經成為影響人們生活水平和城市健康發展的因素之壹。目前,很多城市已經對噪聲汙染問題越來越重視,把防治噪聲汙染納入議事日程。
目前,城市環境噪聲汙染問題越來越突出,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的不斷增長,汽車人均擁有量不斷提高使得交通噪聲不斷增加,城市建設的不斷加快、建築噪聲越來越多,社區活動的日益豐富也帶來了很多噪聲,把本應安靜的社區變成了嘈雜的鬧市,嚴重影響了周邊環境和居住人群的居住水平。因此,治理城市噪聲染汙已經刻不容緩。本文主要針對交通噪聲、工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建築施工噪聲等幾個方面提出防治建議。
1 道路交通噪聲的防治措施
1.1 道路交通噪聲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道路交通噪聲監管中存在幾個問題:
1.1.1 管理部門不統壹,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門環境噪聲監管職責,各部門的部分管理職能移交給了城管局,出現管理交叉、執法主體不明確的情況。
1.1.2 環境監察、監測能力建設滯後
環境監察、監測能力建設滯後,也未能建成城市噪聲自動監測點,市級環境監察、監測部門很難兼顧鎮、鄉、村社等地的聲環境管理。建議進壹步加強基層環保部門的噪聲汙染監察監測能力建設,基層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機構應配置相應的人員、設備。
1.1.3 機動車數量增速加快
機動車數量增速加快,交通噪聲的影響範圍和強度逐年加大。噪聲汙染調查取證難,反復性大,給現場執法帶來困難。
1.1.4 噪聲標準體系、城市噪聲環境監測網絡需進壹步完善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基本的噪聲標準體系,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噪聲汙染的種類也發生了新的變化,許多新領域的噪聲問題越來越突出,聲源控制標準較發達國家尚有很大差距,特別是壹些重要環境噪聲源控制標準的協調性、可行性尚有明顯不足。壹些聲源如何定義、歸類等都需要做出新的調整。城市噪聲監測網絡尚未完全建立,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建設進展較慢。
1.2 加強道路交通噪聲監管的對策
1.2.1 合理規劃布局
加強對新建道路建設的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道路和敏感建築物集中區之間的防護距離。控制噪聲汙染措施投資納入工程預算,在道路建設的同時同步實施噪聲治理。合理規劃道路兩側用地功能,提高道路兩側噪聲敏感建築物建築外窗隔聲性能,使道路兩側新建居住區室內聲環境質量達到國家相關標準,開發商在售房前公布有關部門認定的建築物所在地的聲環境狀況及建築隔聲情況。
1.2.2 加強噪聲源的控制
加強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控制和交通組織管理。實施汽車定置噪聲檢測,嚴格控制並逐步降低機動車特別是大、重型車輛的噪聲排放水平。對處於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的道路,合理劃定重型、大型貨運車輛行駛路段或時間,實施限速、禁鳴等措施,對公交車、重型載貨車等高噪聲車輛的排氣、剎車等部位進行降噪治理。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裝有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並保持性能良好。整車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噪聲排放標準。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車輛,不得發給行車執照,不準通過年檢。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或者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報器。
1.2.3 加強交通噪聲管理
為防治交通噪聲汙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規定禁止機動車輛、船舶行駛及禁止鳴笛(喇叭)的地段和時間。拖拉機進入市區,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在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內行駛。禁止機動車在有禁止鳴號標誌的地段和地區鳴放喇叭。
2 工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及建築施工噪聲的防治措施
2.1 工業噪聲的防治
嚴格按照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管理各類企業廠界環境噪聲,城市建成區內的各類企業廠界噪聲全部達標排放。對於城市建成區內有固定邊界的其他單位,其邊界噪聲也應按照相應環境噪聲功能區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達標排放。
2.2 社會生活噪聲處理
結合“和諧社區”建設和管理重心轉移,鼓勵社區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者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居民裝修和居民區內秧歌、跳舞、健身等群眾性文體活動的管理,有效降低社會生活噪聲影響。加大對商業、餐飲娛樂等噪聲擾民的整治,嚴格控制壹、二類聲環境功能區內的商業噪聲擾民現象,開展居民住宅公用配套設施低頻噪聲、固體聲的治理。對汽車防盜報警器進行規範管理,加強對居住區內居民室內裝修的管理,防止居住區內噪聲擾民。
2.3 建築施工噪聲防治
嚴格管理施工工地噪聲。推廣應用低噪聲混凝土振搗棒、低噪聲空壓機與動力機組、低噪聲裝卸工藝、建築工地隔聲和建築聲屏障等施工工藝和機械設備,隔聲降噪有關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在中、高考等特殊時段,限制或禁止特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進壹步規範夜間施工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和條件,嚴格控制夜間施工,加大夜間無證施工違法行為的查處。在保證市政重點工程進度情況下,嚴格控制建成區範圍內夜間施工。
2.4 加強城市環境噪聲監管的建議
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涉及部門多,協調難度大。環境噪聲汙染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交通、工業、各種商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等。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監督管理職責,相關部門各管壹片,難以形成合力。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2.4.1 適時修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進壹步明確部門分工,完善噪聲綜合管理體系。對環境噪聲汙染的分類管理及內容進行明確界定,解決管理部門協調難度大問題。按照城市行政管理處罰權相對集中的現狀,將建築施工夜間噪聲擾民違規處罰、社會娛樂噪聲擾民處理、住宅裝修噪聲擾民處理等權力分配到相關部門,明確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2.4.2 進壹步完善噪聲標準體系
建議進壹步完善噪聲標準體系,推動城市噪聲監測網絡建設。已經出臺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推動完善了我國環境噪聲標準體系建設。下壹步可擴大標準適用範圍,進壹步解決低頻噪聲和城市以外區域噪聲控制要求缺失等問題,明確標準適用對象。出臺如室外施工機械、低頻噪聲等專門的噪聲標準。對於城市噪聲監測網絡建設予以政策和資金支持。
2.4.3 大力倡導和支持各類噪聲控制技術的研究與投入
建議大力倡導和支持各類噪聲控制技術的研究與投入,出臺扶持和優惠政策,推動噪聲治理企業形成規模化。通過集中建設壹批技術先進、效果可行的噪聲汙染控制治理示範工程、項目,帶動相關科研和產業發展,形成較好的環境效益及推廣示範效應。
3 需要加強工作力度的幾個方面
3.1 加強規劃引導,嚴格聲環境準入
各級環保部門將聲環境質量改善作為汙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務之壹,在業務辦理、審核等各個環節中嚴格聲環境準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設立噪聲汙染防治章節,建設項目環評要明確改善聲汙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嚴格項目環境噪聲“三同時”驗收管理,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排放項目,壹律不得投入運行。
3.2 加強重點源監管,健全汙染源管理制度
督促各級環保部門對於本轄區內確定的交通、建築施工、社會生活和工業等領域的重點噪聲排放源,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實施噪聲汙染期限治理,確保實現重點噪聲汙染源排放達標。同時,要將鄉村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納入日常環境管理工作,嚴格貫徹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查處工業企業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
3.3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噪聲汙染防治認識
廣泛開展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進壹步提高各級環保部門和人民群眾對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認識,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突出解決城鄉環境噪聲汙染問題,建立環境信息通報制度,加大噪聲違法的輿論監督和曝光力度,多方面、多途徑的加強噪聲汙染防治工作,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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