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劇是壹門綜合藝術。
壹、定義
歌劇是將音樂(聲樂與器樂)、戲劇(劇本與表演)、文學(詩歌)、舞蹈(民間舞與芭蕾)、舞臺美術等融為壹體的綜合性藝術,通常由詠嘆調、宣敘調、重唱、合唱、序曲、間奏曲、舞蹈場面等組成(有時也用說白和朗誦)。
二、主要分類
歌劇根據其音樂的性質等方面的不同,可分為嚴肅歌劇與通俗歌劇兩大類 。
1、折疊嚴肅歌劇
嚴肅歌劇,包括西方18世紀的正歌劇,19世紀的大歌劇,20世紀嚴肅歌劇類型的歌劇,東方的部分歌劇等。
其特點大致為:
第壹,有較嚴謹的、完整的音樂戲劇結構;
第二,有較鮮明的音樂形象及其發展;
第三,在劇情上常為重大題材、歷史事件,或是反映社會及哲理等方面的問題 。
2、折疊通俗歌劇
通俗歌劇包括18世紀的喜歌劇,19世紀的輕歌劇,20世紀的音樂劇等。
其特點大致為:
第壹,在音樂上通俗易懂、優美動聽,且易於接受;
第二,劇中的每首曲子相對來說都具有壹定的獨立性,而不壹定強調音樂戲劇上的展開與音樂戲劇結構的完整性(不強調並不等於沒有);
第三,在劇情上,常有諷刺性、幽默性,但也不盡然;第四,在劇中常有說白,並是音樂完全停止下的說白,甚至劇情的展開完全靠說白(當然也有全劇中沒有說白的);第五,常是唱、說、舞、表演與樂隊演奏的結合 。
範圍界定
壹、歌劇與音樂劇的聯系
1、綜合成分
歌劇與音樂劇都是戲劇與音樂的結合,同時容納了文學、詩歌、戲劇、音樂、舞蹈、舞臺美術等其他成分。
2、音樂劇多元化的發展源流
早期的音樂劇確實是從歐洲古典歌劇中吸取了大量的藝術養分,從中借鑒了它的情節、獨特的展開方式以及音樂的喜劇風格與創作手法等等。
3、劇本創作
兩者對"名著效應"的利用,使劇本在情節框架、人物關系、形象塑造上獲得了文學基礎 。
二、歌劇與音樂劇的區別
1、歌劇以音樂為首,音樂劇以劇本為先
歌劇是以音樂來展開戲劇的,音樂自然要服從於戲劇沖突的需要,服從於歌劇形象的需要,服從於情節展開的需要。而音樂劇作為壹種商業化的娛樂性的通俗舞臺戲劇藝術,它的出發點和歸宿是觀與市場。
2、兩者在音樂表現體系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歌劇音樂所體現出的戲劇性強度與深度往往要大於音樂劇。
3、兩者在舞蹈場面上的運用比重不同
在歌劇中,舞蹈經常是作為壹種穿插性、色彩性的元素使用,似乎可有可無。但在音樂劇中,尤其是歌舞劇類型的音樂劇中,舞蹈是壹種重要的表現手段,它與戲劇、音樂“鼎足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