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最新電影網 - qq音樂 - 音像制品出版發行商怎樣購買進口節目,進口音像制品報審程序是什麽?

音像制品出版發行商怎樣購買進口節目,進口音像制品報審程序是什麽?

壹、 進口音像制品的有關要求和審批程序:

1、除外語教材之外所有進口音像制品壹律報文化部審批。音像制品進口從類別上分為文藝類和非文藝類音像制品進口,從進口方式上分為制成品和版權貿易方式進口。除單純版權貿易進口外,與境外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合作方式制作的音像制品也需報文化部審批方可出版發行。進口音像制品需經過文化部批準,取得《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後,方可出版發行。在國內放映過的進口電影,在電視臺播映過的境外影視節目,如出版發行音像制品,也須履行音像制品的進口審批手續。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沒有進口審批權。

2、進口音像制品的審批程序

音像制品進口單位備齊申報材料和節目樣盤送文化部音像制品內容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受理進口單位申報材料和報審樣品,組織審查委員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根據審查委員審查意見作出審批決定,下發《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

二、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程序:

1、接收進口單位的報審材料和節目樣帶,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按時間先後順序登記,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不予登記;

2、將登記的節目交專家審查,並將專家意見及申報材料報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審批;

3、文化部自收到進口音像制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進口單位《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不批準的,發給《音像制品審查通知單》。收到進口音像制品申請之日,是指進口單位備齊所有材料之日。

4、組織對進口單位申請復審的節目進行復審,並將復審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5、批準進口的節目出版發行後壹個月內,每種兩份送審查辦公室備案,審查辦公室組織復查。

三、音像制品進口申報要求

1、進口單位需提供填寫完整的報審表,版權貿易合同,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證明,版權認證文件以及節目樣盤。報審單位要將符合要求的報審材料、節目樣帶等備齊報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審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報單位要認真如實填寫《進口錄音(像)制品報審表》。錄像節目報審表中,“內容介紹”要客觀完整。報審表中“進口單位初審意見”壹欄,必須對進口節目的思想內容和藝術水平作出評價,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內容、情節,要提出處理意見,但不要在節目樣帶上刪減節目內容。在填寫報審表時,出版社要蓋章,法人代表要簽字。外語節目要有中文名稱,節目中文名稱要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在報審表上填寫的曲目或節目集(部)的順序要與報審樣帶、歌詞材料的順序壹致。

3、報審樣品要信號清晰,節目完整。外文錄像節目的樣片須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話配音。外語錄音節目要有中外文歌詞材料,歌詞材料要標準、清晰,不得隨意更改歌詞。

4、報審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傳真件,著作權認證材料要用原件。

5、進口音像制品原則上應使用原節目名稱的中文直譯名稱,需要改變原名稱的,應當正確地概括或反映原節目的內容。不得使用誇大其辭、聳人聽聞、格調低下等容易誤導消費者或生編硬造、文理不通的名稱。對不適當的名稱,審查委員會有權要求申報單位更改重報。出版發行時必須使用經批準的名稱和名稱原文,違者將依照《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6、申報進口通俗音樂節目,不再報送五線譜樂譜,但需提供演唱者、詞曲作者及出品公司的簡介等資料,屬電影、電視劇中使用的音樂節目,應提供相關電影、電視劇的有關資料。

同壹個公版節目原則上每年只審批出版壹次。

錄音錄像節目樣片壹律提供VCD、CD、CDR或DVD等光盤載體。

7、進口音像制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內,進口單位應將樣品每種2份報送文化部備案,如成品未按審查要求刪減或與報審節目不符,依法進行處罰。

四、其他事項

《進口音像制品錄音(像)制品報審表》由音像制品進口單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樣式和規格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