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壹段音樂收取版權費有不同的方式。對於質量較差的著作權作品,只能打包銷售,統壹定價。每件物品價值多少,可以使用多少年。
使用該作品,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詳見著作權法)外,應向該文字、音樂作者支付相應費用。
在任何公眾地方播放音樂(例如車站候車室、超市大堂、禮堂等)在播放之前,請註意它是否受到版稅的保護,因為最輕微的錯誤都可能導致商業糾紛。
擴展資料:
第二十二條著作權法的中華人民***和國規定,工作可以未經許可的使用,並沒有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在下列情況下,只要作者的名字和標題的工作表明,並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規定: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或者說明問題,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中適當引用;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他媒體轉載、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他媒體發表的政治、經濟、宗教等時事新聞,但作者聲明不得轉載、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他媒體刊登、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少量供教師、研究人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的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展示或者保存版本而復制收藏的作品;
(九)向公眾免費演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在戶外公***場所設置、陳列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修改為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