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幹規定》於2008年3月24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
北京市公***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場所禁止吸煙:
(壹)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等公***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第三條 下列公***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壹)餐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經營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公園、遊樂場等公***場所;
(三)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條 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會議等工作場所和食堂、通道、電梯、衛生間等內部公***場所禁止吸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公***場所,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