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的錯。
藝人作品涉嫌抄襲,他應該承擔責任。因為著作權保護的不僅僅是作品本身,還保護與著作鄰接的表演權。抄襲還是借鑒,在法律上還是比較難以認定的,所以就侵權抄襲來說,當事人能否收集到相關證據去進行維權起訴比較關鍵。
對於樂壇頻現抄襲門事件,要分清楚創作者是主動抄襲還是被動抄襲,前者情有可原,後者則應該受到嚴厲譴責。音樂創作者的腦子李會有很多旋律會不自覺地浮現,有時候會以為是自己創作的旋律,這是被動抄襲,無意之中的事情,而主動抄襲就是惡意抄襲,旋律和歌詞都大段相似。最重要的是觀眾分不清作者是惡意抄襲還是被動抄襲。
在娛樂圈中抄襲是壹件做非常不恥的事情。因為誰都不願意自己辛辛苦苦,費盡心思創作出來的作品,被拿去翻拍、翻唱,即使原創不火,也不想被抄襲,如果抄襲的翻版突然火起來,不是壹件壞事但也不是壹件很光彩的事情。
從抄襲到原創其實是壹個過程,我們要學會變革,勇於打破現狀,我們要學會創新思維,在創作時融入自己的思想或者是經歷。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既然不能抄襲,那我換個詞或者換句話表達同樣的意思這樣可以不?這樣算是偽原創。原創是創新的核心要求,是壹種學術誠信。從小學開始寫日記和作文,再到之後的期刊論文,人的壹生在不停的與寫作打交道,或多或少都會有抄襲的經歷,如果壹直堅持原創,讓原創成為習慣,那麽我們自己的寫作道路會更加寬闊。
先有原創,再有抄襲,不管大家看的、聽的是原創作品還是抄襲作品,都是以原創為基礎的影響力大家才會去看、去聽。總而言之,保護原創就是保護觀眾本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