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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淫樂的特點和西周禮樂的特點

壹、商代音樂

自商代起,中國音樂進入了信史時代。民間的音樂和宮廷的音樂,都有長足的進步。由於農、牧、手工業的發展,青銅冶鑄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從而使樂器的制作水平飛躍,大量精美豪華的樂器出現了。樂舞是宮廷音樂的主要形式。可考證的有《桑林》、《大護》,相傳為商湯的樂舞,為大臣伊尹所作。從事音樂專業工作的,主要有“巫”、音樂奴隸和“瞽”三種人。有關商朝的民間音樂的材料很少,《周易·歸妹上六》和《易·屯六二》就是商代的民歌。

商原是居住在黃河下遊的壹個以玄鳥(燕子)為圖騰的原始部族。夏末,已進入今河南地區居住,並在湯的領導下滅夏建立商朝。商代在盤庚遷殷前(約前16—前14世紀),尚處於剛進入早期奴隸制的階段,從鄭州二裏崗等早商遺址出上的二音孔或三音孔塤看,這個時期的音樂文化並不特別發達。在祭祀等重大場合,往往由巫主持表演本部族的傳統樂舞《桑林》和贊頌湯代夏立商武功的樂舞《濩》等等。我國古書《左傳》記有壹個故事:公元前641年,商王室後裔宋襄公在楚丘為晉侯舉行盛大的宴會,晉侯提出要看宋國祖先的傳統樂舞《桑林》。這個樂舞,據說由用鳥羽化裝成玄鳥的舞師與化裝成先批簡狄的女巫進行表演。由於它描寫了筒狄吞玄鳥卵生商始租契的具體過程,因而使講究禮法的晉侯看了十分害怕,不得不躲到房中去。商代音樂正因為帶有濃厚的原始古風,而顯得那麽粗野離奇,荒誕不經。

商代音樂真正進入文明的盛期,是在定都安陽以後(前13—前11世紀)。出土於安陽殷墟王室墓葬的成組飾有猙獰可怖的饕餮、夔龍等紋樣的各類樂器均可為證。這個時期,不僅王畿及其鄰近地區,甚至壹些偏遠的方國,如武丁時進貢“亞弱”編鐃的弜國、出有多件青銅大鐃的今湖南寧鄉與安徽、浙江、江西等地,均已存在相當發達、既有商文化特征又有本地特色的音樂文明。

商代後期,樂器的品種已相當多樣,制作工藝也很巧妙。打擊樂器有多種形制的鐃、鐸、磬(qng音慶)和鼓等。鐃與鐸,最早原是原始社會末期象征氏族貴族權力的禮樂器,用陶上制成。現存實物有陜西長安客省莊龍山文化的素面陶鐸(圖7)商代的鐃均為青銅鑄造,或手持演奏,或植於座上演奏。商鐃因其形休的大小不同而有大鐃、小鐃之分。其中,單個的大鐃,有人稱為“庸”(yòng音擁)。蔔辭中“其◆(置)庸,壴(鼓)於既卯”就說明這壹點。由多枚鐃組成壹套的稱為編鐃。小型編鐃比較常見,壹般由三枚組成壹套。

二、西周禮樂

西周禮,在西周用於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是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範。作為典章制度,它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上層建築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釋名》曰:“禮,體也。言得事之體也。”《禮器》曰:“忠信,禮之本也;義理,禮之文也。無本不立,無文不行。”禮是壹個人為人處事的根本。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壹個標準。故《論語》曰:“不學禮,無以立。

西周樂,在西周,以五聲八音為樂,五聲為音階,即宮、商、角、征、羽。八音為器樂之分類,即塤、笙、鼓、管、弦、磬、鐘、柷等。

西周春秋時代所講究的“禮”,是貴族根據原始社會末期父系氏族制階段的風俗習慣加以發展和改造,用作統治人民和鞏固貴族內部關系的壹種手段。目的在於維護其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具有維護貴族的世襲制、等級制和加強統治的作用。當時許多經濟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貫串在各種禮的舉行中,依靠各種禮的舉行來加以確立和維護。西周禮樂制度已經達到了壹個禮樂不分家的地步,所謂“禮之所及樂必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