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據此,因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的方式進行處理:第壹,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因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可以為願意通過自行協商解決方式的當事人提供了壹種途徑。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民事權利範疇,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是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處分權的壹種尊重。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方便、簡易,有利於迅速解決問題,減少社會矛盾,節省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第二,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糾紛後,不願意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的,或者協商不成即經過協商以後沒有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有權提起訴訟,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主體,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換言之,在商標侵權糾紛中,提起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即原告,應當是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當事人,如商標註冊人、商標使用合同中的被許可人等。而實施侵權行為的壹方當事人,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因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糾紛後,當事人之間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外,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就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通過行政執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主體壹樣,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主體,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