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源:2018年10月,中國音樂版權協會起訴小米科技侵犯其音樂作品版權,包括《少年壯誌不言愁》、《好人壹生平安》、《濤聲依舊》等10首歌曲。
中國音樂版權協會請求法院判決小米立即停止侵權,從小米音樂APP中移除相關歌曲,並賠償32萬元。
首先,小米辯稱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是小米音樂應用的運營商,中國音樂版權協會起訴錯了人。應該起訴的是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而不是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雖然是小米科技的子公司,但是壹碼歸壹碼。
其次,小米音樂APP承載的在線音樂服務和內容由深圳艾博卓樂文化有限公司提供,小米只提供鏈接。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艾博卓樂文化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合同和協議,所以中國音樂版權協會應該起訴深圳市艾博卓樂文化有限公司,而不是小米科技有限公司.
再次,小米音樂APP受眾少,用戶少,用戶活躍度低,涉及作品在線時間短,版權人損失輕微,音樂協會倡導的賠償金額過高。而且,在得到音樂協會的通知後,小米立即協調刪除了涉及的相關歌曲。
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會被強制執行呢?
附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必須由當事人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執行員執行。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調解書和其他法律文書,必須由當事人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法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件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件規定應當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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