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國的商標申請人來說,聲音商標是壹個新生事物。其他壹些國家或地區已經將聲音甚至氣味納入商標申請和註冊範圍,如米高梅公司拍攝的電影開頭的獅子吼,諾基亞手機的開機音樂等。自1,2014年5月起,新《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同步實施。與舊《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比,新法、新規進行了修訂,解決了商標註冊程序繁瑣、商標確認時間長等問題,簡化了商標確認流程,縮短了商標註冊周期,在程序設置上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多便利。為了加深商標申請人對新商標法的理解,更加高效便捷地申請商標註冊,筆者從申請人的角度梳理了新法實施後商標申請註冊需要註意的幾個關鍵問題,希望能有所裨益。
第壹,關註新語音商標的要素,考慮註冊新商標。
根據舊《商標法》第八條規定,有‘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任何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各種新商標層出不窮。除了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等傳統的商標元素外,聲音、氣味、動態等新元素也逐漸進入大眾視野。新商標法回應了經濟發展對新商標要素的需求,將成熟的聲音要素融入商標要素。新《商標法》取消了對商標註冊要素的可見性要求,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等同’壹詞出現在本說明中,表示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要素外,還可能認定更多新的商標要素。
鑒於新《商標法》增加了聲音商標的要素,新《商標法實施條例》對聲音商標申請註冊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規定,聲音商標是指由聲音本身構成的能夠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標。可以是音樂聲音組成的,比如壹段音樂;也可以由非音樂聲音組成,如自然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它也可以由具有音樂和非音樂屬性的聲音組成。註冊聲音商標對區別特征的要求較高,即聲音在消費過程中能夠被識別。
對於中國的商標申請人來說,聲音商標是壹個新生事物。其他壹些國家或地區已經將聲音甚至氣味納入商標申請和註冊範圍,如米高梅公司拍攝的電影開頭的獅子吼,諾基亞手機的開機音樂等。
聲音商標不同於傳統商標,其顯著性需要通過大量的使用來確立。也就是說,聲音商標的註冊必須是在經過大量長期使用,得到相關領域消費者的廣泛認可,其顯著性和可識別性在實踐中得到確認後,才能提交註冊申請,經審查獲得法律保護。這就需要申請人足夠重視,不要誤以為任何聲音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近年來流行的“市場未動,商標在先”的說法,在申請聲音商標註冊時已不再適用,應改為“先聞於野,後達於朝”。如果聲音商標能夠被核準註冊,某種意義上是對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知名度和美譽度的確認。另外,聲音商標的審查與其他商標是壹致的,不會因為是新商標而有所不同。具體來說,禁止性條款的審查、顯著性的審查和相同近似的審查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以審查禁止條款為例,與國歌、中國或外國軍歌、政府間國際組織歌曲旋律相同或相近的聲音,以及帶有宗教音樂或恐慌等不良影響的聲音,將不予通過。以顯著性審查為例,直接表達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者等特征的聲音,會因為缺乏顯著性而被拒絕。必要時商標局會出具審查意見,申請人需要配合對聲音商標的審查,提供使用證據,說明其顯著特征。
二、註意商品分類表的適用規定,考慮商標註冊電子申請。
新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與舊商標法相比,新商標法進壹步確立了商品分類表的重要地位。同時,在商標註冊的審批上,新《商標法》規定‘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這也涉及到使用商品分類表判斷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問題。
有些商標申請人可能對商品分類表不熟悉,所以新商標法實施後,我們要關註和了解這個表。商品分類表的全稱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1994年8月9日,中國加入《尼斯協定》,該協定旨在建立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國際通用分類體系。它是壹個多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全稱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本協議中商標註冊使用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為“尼斯分類表”。Nice分類表定期修訂,壹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新的商品,二是根據新的實際需要調整分類表中已經包含的商品,使商品更加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我國目前商標審查使用的商品分類表是《尼斯分類》第十版,自2012 1開始實施。正式名稱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以尼斯分類第十版為準)’, 2065 438+03和2014中有壹些相關內容。因此,商標申請人需要註意的是,新商標法中提到的‘商品分類表’目前指的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以尼斯分類第十版為基礎)’(以下簡稱第十版商品分類表)。
由於每壹版的商品分類表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很大程度的調整,為了使商標註冊順利進行,申請人必須按照新的商品分類表申請商標註冊。筆者在使用第十版商品分類表進行實際審查時,曾遇到過申請人因用已過時的第七版商品分類表申請註冊商標而遭遇近似商標,導致註冊被駁回的情況。
新《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和提交其他有關文件,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舊《商標法》對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的形式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文件主要以書面形式提交,數據電文形式的申請僅作為書面形式的補充。由於以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數據電文的有效性,以及網絡和數據處理能力的限制,商標局在受理電子申請時有壹定數量的限制。新商標法明確規定書面申請和數據電文申請具有同等效力,確認了數據電文申請和書面申請文件的法律效力,為全面受理電子申請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以數據電文的方式申請註冊商標並不是什麽新鮮事。早在2009年,商標局就公布了《網上商標申請試行辦法》,受理網上商標申請。與新《商標法》配套實施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提交商標申請,需要準備大量的紙質材料,而且需要壹定的時間,送達、受理、接收都存在不確定因素。與傳統的書面方式相比,數據電文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優點,可以在相關數據材料齊備後提交商標局,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直接確定申請時間。隨著我國商標申請量連年大幅增長,同壹天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越來越多。同壹天提出的商標申請的處理需要經過提交使用證據、協商、抽簽等復雜的程序,耗費大量時間,結果不可控,對於相關申請人來說無疑是壹種煎熬。因此,盡快確立商標申請在先權意義重大。利用數據電文申請商標註冊,可以為申請人節省時間,確立在先申請權。筆者建議申請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以數據電文的方式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三、註意商標註冊期限,考慮審查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舊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註冊審查的時限。新《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
新商標法從法律層面規定了商標審查時限,要求商標局在無理由的情況下,在時限內完成商標註冊審查。這意味著,在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被受理後,如果壹切順利,大約壹年左右就可以拿到批文,拿到商標註冊證。新商標法規定了時限,使申請人對註冊商標所需時間有了明確的預期,也為商標局合理配置商標審查資源,構建規範高效的商標註冊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於商標申請人來說,在看到新《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商標註冊審查期限的同時,還必須了解法定審查期限的適用條件、審查期限中止的有關事項以及申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由於商標註冊流程涉及環節多,相關法律法規復雜,在此不再贅述。僅對申請人可能遇到的、容易產生疑問的商標予以駁回(包括全部駁回和部分駁回)並對當日申請予以簡要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是申請人可能出現的情況。2013年,我國商標申請量超過188萬件,預計2014年將超過200萬件,每年被駁回的商標數量為100萬件。拒絕涉及兩種情況,即完全拒絕和部分拒絕。對於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的商標,商標局會向申請人發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商標駁回的時間、理由和具體事項。根據新商標法,申請人對全部駁回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駁回復審申請。如果申請人對部分駁回不滿意,可以申請商標的分案(編者註:商標的分案請參考2014 165438+10月20日日文版出版的《壹個標準、多個類別和分案程序的理解與應用》),對駁回部分提出駁回復審。顯然,對進入駁回復審程序的商標進行審理需要額外的時間。新《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通知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壹天申請壹個商標,是申請人容易產生疑問的情況。同壹天申請商標,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的情形。商標局在審查中發現當日申請的,中止正常的商標註冊期,進入當日申請處理程序。很多申請人對此並不太了解。部分申請人認為此時仍應適用9個月的審核時限,因此要求加快審核進度。事實上,在同壹天申請商標的情況下,商標局首先會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供實際使用的證據。證據無效或者不能提供證據的,商標局將要求所有申請人在當天(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的商標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商標局將於當日組織所有申請人參加商標申請抽簽,根據抽簽結果確定在先申請權。顯然,與正常的商標審查相比,商標申請當天的處理流程增加了許多環節,有些環節(如商標局對雙方使用證據的確認、談判協議的審查)耗時且不確定,客觀上造成商標申請當天的處理時間大大超過正常商標審查的9個月期限。
四、註意異議申請人範圍的調整,並考慮異議救濟程序。
舊《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被納入異議申請人的範疇,對異議申請人的範圍沒有限制。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是否有利害關系,異議理由是否是理由,都不會影響異議。異議裁定後,異議申請人和對結果不服的異議人均有權提起異議復審,被異議商標進入異議復審程序,暫不公告。
新商標法對異議申請人和異議程序都做了很大的修改。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相對理由,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即理由),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對異議無效的,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後,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的決定後,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新《商標法》按照是否為利害關系人、侵權原因類型(原因或相對原因)劃分異議申請人範圍,按照商標局異議裁定的效力區分異議救濟和後續商標註冊程序。
新《商標法》對異議制度的調整和改變,對於商標申請人順利獲得商標註冊具有積極意義。舊商標法實施過程中,非在先權利人、非利害關系人對已經初步核準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案例大量存在,惡意異議屢見不鮮。新商標法對異議申請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制並明確規定了異議理由,同時對異議審查程序進行了調整和優化。壹方面可以使申請人的商標盡快得到註冊和保護,防止商標異議程序被濫用;另壹方面,對於註冊不當的商標,即使異議申請人不能再提起異議審查,也可以通過無效程序甚至後續的司法程序獲得救濟。新的異議制度既保護了商標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正常的註冊秩序。
以下兩個案例簡要說明了異議制度的調整和變化。
案例1
某自然人A與D公司、E公司無利益關系,但認為D公司公告的某圖形商標與E公司註冊的某圖形商標相似,提出異議。就D公司而言,自然人A既不是在先權利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異議理由與公序良俗或禁止條款無關。其對D公司商標的異議涉嫌“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因為舊商標法對異議人的身份和理由沒有限制,自然人A確實可以相對理由對D公司公告的圖形商標提出異議(兩個商標相似),而根據新商標法,商標局不會受理自然人A的異議,自然人A與D公司和E公司沒有利益關系,只是相對理由。本案中,D公司的壹審商標可以成功核準註冊。當然,如果自然人A真的認為初審商標存在上述問題,可以直接通知E公司,E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案例二
2012年7月,商標局初步審定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山西杏花村汾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等數家公司認為該商標影響惡劣,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被受理。本案中,中國白酒茅臺商標被異議的原因是理由(影響惡劣),在新舊商標法實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異議。該商標由北京某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商標局對其發出異議通知書,要求該代理機構及時通知茅臺酒廠在規定期限內回復。茅臺酒廠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交了異議答辯材料。此案仍在審理中。根據新《商標法》的異議程序,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國酒茅臺商標予以註冊並公告,異議人只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異議成立,茅臺酒廠不服的,可以依據新《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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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註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節選)
5.使用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在商標圖樣框中說明該聲音商標,同時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並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說明’欄中說明該商標的使用方式。
(1)聲音商標說明。申請商標的聲音應當用五線譜或者符號描述,並附文字說明;不能用五線譜或記譜法描述的,要用文字描述。
(2)對聲音樣本的要求:
(壹)以紙質方式提交聲音商標註冊申請的,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存儲在光盤上,且光盤上只能有壹個音頻文件。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聲音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按照要求正確上傳聲音樣本。
②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小於5MB,格式為wav或mp3。
(3)商標說明應與聲音樣本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