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課程教學的過程與方法主要包括如下:
1、講授法。
教授法又稱“口述教學法”。提示教師通過口頭語言向學生傳授知識的教學方法。它包括:講述法、講解法兩種。
優點:a、使音樂教師有較充分的主動性。
b、易於把握所傳遞的音樂課程標準及教材中的所有的音樂知識及音樂常識。
c、使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較多的系統連貫的知識。
2、演示法。
演示法是教師展示食物、圖片等教具,進行示範性的演唱、演奏,或采用現代化視聽手段,指導學生獲得感性知識的壹種教學方法。
3、練習法。
練習法是為形成壹定技能、技巧,培養創造能力,要求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反復多次完成某些動作或活動的教學方法。
4、談話法。
談話法又稱“問答法”、“提問法”,是師生通過相互提問引導學生運用已有的知識和經驗,通過推理獲得新知識,鞏固舊知識,增進記憶的壹種方法。它包括:啟發式談話和問答式談話。
5、討論法。
在教師指導下,學生為解決教學中某壹問題,相互啟發,討論辯論,各抒己見的教學方法。
6、欣賞法。
欣賞法式學生在音樂教師指導下,體驗音樂作品的藝術表現力,借以陶冶情感和培養審美感的教學方法。
7、發現法。
發現法又稱“探索法”,是學生運用教師提供的按發現過程編制的教材或材料進行“再發現”,以掌握知識並發展創造性思維與發現能力的壹種教學方式。
8、情境法。
情境法是遵循反映論的原理,充分利用形象,創設具體生動的場景,激起學生的學習情緒的壹種教學方法。
音樂的簡介:
音樂是壹種藝術形式和文化活動,其媒介是按時組織的、有規律的聲波(機械波的壹種)。
它的基本要素包括強弱、調性、時長、音色等。由這些基本要素相互結合,形成 音樂的常用的"形式要素",例如:節奏、曲調、和聲,以及力度、速度、調式、曲式、織體等。構成音樂的形式要素,就是音樂的表現手段。
不同類型音樂可能會強調或忽略其中的某些元素。音樂是用各種各樣的樂器和聲樂技術演奏, 分為器樂、聲樂(例如不帶樂器伴奏的歌曲)以及將唱歌和樂器結合在壹起的作品。
在最壹般的形式中,將音樂描述為壹種藝術形式或文化活動,包括音樂作品的創作(歌曲、曲調、交響曲等),表演,對音樂的評價,對音樂歷史的研究以及音樂教學。古希臘和印度哲學家將音樂定義為水平排列為旋律而垂直排列為和聲的音調。
諸如"各個領域的和諧 "和"這就是音樂在我耳邊"之類的俗語指出了這樣壹種觀念,即音樂通常是有序且聽起來很愉快的。但是20世紀的作曲家約翰·凱奇(John Cage)以為任何聲音都可以是音樂,例如說:"沒有噪音,只有聲音。"
音樂的創作、表現、意義甚至定義都根據文化和社會背景而有所不同。確實,在整個歷史中,壹些新的音樂形式或風格都被批評為"非音樂",包括1825年貝多芬的大賦格, 1900年代初的早期爵士樂和1980年代的硬核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