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音樂的傳承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首先是音樂作品及體裁的
傳承,它們是“音樂傳承”這個有機體的血肉和細胞;第二層面是音樂生產方式的傳承,包括創作生產、表演生產、音樂傳播生產和音樂伺
服生產四個主要環節;第三個層次是音樂文化的傳承。古代音樂的傳
承形態可分為制度化教育傳承和民俗性的傳承兩種。制度化教育是古代音樂傳承的重要形式,從教育目的上可以分為職業音樂教育和通識
音樂教育。“民俗性傳承”與教育體制內的傳承相比,民俗性傳承的特點是傳承活動更具生活化,傳承不以盈利為目的,沒有相對固定的場
所和方式,傳承的方法手段極為靈活多樣,傳承關系較為松散,民間的
風俗音樂則屬於這種形式的傳承。古代音樂的傳承群體遍布與社會文化的各個階層,按照其所處的社會文化階層依次為民間、知識階層和
統治階層三大音樂傳承群體,每類音樂傳承群體有著相應的傳承場所、傳承方式,在其傳承中體現出其特有審美趨向等等,其傳承的最終動
機都是將音樂作為其生活方式之壹,以音樂為渠道實現與本族群、社
會乃至與自我的溝通和對話,並存在相應的機構和制度來作為傳承的
保障。在以統治階層為核心的音樂傳承中,存在著“官學”和“官辦”兩套傳承機構。“官學”音樂教育為通識性音樂教育,其對象是王公貴胄的子弟;“官辦”音樂教育則是以培訓樂工和樂官為目標的專業音
樂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