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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節奏動律簡論

音樂節奏動律簡論

 導讀:音樂是需要律動相結合才能夠煥發生機的,下面壹起跟著我看看吧!

  壹、音樂形成過程中的動律概念

 顧名思義,音樂形成之中本身的運動規律稱為“動律”(亦稱“律動”)。事物原理告訴我們,音樂組織成分分別為音高、音色、音強和音長。然而,就音樂形成過程包含的動律而言,實質上應概括為兩個方面。其中以音高成分為要的動律關系稱“旋法”,而以節拍關系為要的動律意義才是通指的“節奏動律”。雖然,二者之間的律動關系相輔相成並輝映成章;但是,音樂原則上的動律概念,主指還是針對在音樂中起主體作用的節奏因素。因此,對節奏動律的研究,實質上就是對節奏形成本身成分的研究。

 綜上可見:音樂中的動律性質,顯然是音樂形成過程內在不可缺乏的關系條件。它如大自然壹年四季的規律壹樣牢固,亦如生命本身的脈搏規範頻率壹樣支撐著時間源。但是,這樣壹個不被重視的大前提,往往並非所有人都能真正認識,尤其對部分創作的人而言。相反,只有天才素質的作曲家才能宏觀地把握其合理尺寸,並充分展示以圍繞節奏動律合理性作條件的各種分支變化之音樂思想。

  二、節奏動律與音樂形成的關系實質

 假如說音樂的靈魂是旋律、旋律的靈魂是節奏,那麽,節奏的靈魂就是動律。

 事實上,在任何真正的音樂中,節奏動律的現實意義往往不止附註在旋律的靈魂上。音樂要發展,節奏勢態包含其中,它也是同等於音高勢態形成“旋法”的同等條件。當拍子、節拍形成相對節奏勢態時,動律性便隨其顯現。所以,音樂中節奏動律的準確性與合理性,也就和人類正常感知靈敏度幾乎同呼吸和***命運了。

 盡管有些音樂理論方面對此關註,但絕大多數關及節奏的內容壹般只闡述至解釋其概念上,沒有對形成節奏的動律繼之說明,這就使人們對節奏動律的本身規律難以了解和重視,並不斷出現作品敗露及表達方式等尷尬的錯誤。更常致其音樂深層的意義因素受到了瓦解。

 不難知道,在缺乏動律性原則的所謂音樂中,對於如何形成真實意義的節奏和由其節奏因素形成的旋律,都是值得異議的。換言之:沒有合理的節奏觀念也就不會有合理的旋律思想;欠缺合理的旋律思想,更不會有真實的音樂性。為之,無論面對任何音樂或實際創作,應該在宏觀的感知上樹立對節奏動律意義的認識,並學會在具體分析和運用中作出合理的選擇。

 當然,在浩瀚的音樂海洋中,任何無視節奏動律作支撐的節奏形態形成的所謂音樂,都是背離音樂原理和要求實質的。而且壹旦背離了這壹實質,其音樂品質即會隨之喪失崇高的藝術價值。

  三、關於節奏動律性錯誤的說明

 在現實音樂生活中,節奏動律性錯誤的情況時有所見。被熟知的歌曲作品中有、教科書中也存在,而通俗音樂中更是不計其數。自然,凡此破而不立的東西,在客觀上均已抹殺了原理、混淆了思想,甚至顛倒了是非,應值所有音樂家***同重視。

 不過,依據音樂原理動律性存在的前提,便可壹目了然地發現相關錯誤。例如:由正常4/4節拍所形成的節奏原理動律為強、弱、次強、弱,以6/8節拍形成的為強、弱、弱、次強、弱、弱,用3/4及3/8節拍形成的為強、弱、弱,而2/4節拍形成的`為強、弱等。然而,這些實質強度壹旦改變,即須依托於強、弱倒置的“切分”節奏得以完成。也正因為“切分”和“非切分”二者在差異上均有明顯的原理依據,所以(盡管牛、馬有別)二者倒置依然可行。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音樂理論中是否還有第三種(非馬非驢、既強又弱)隨意無序的定義概念呢,以下隨證數例:

 ①4/4節拍中的×× ×——|、

 ②3/4節拍中的xx-—|、

 ③6/8節拍中的×× × ××.×|、

 ④2/4節拍中的:×××× ×|,等等,這些欠缺動律規則形成的錯誤節拍,以及用此形態完成的類似節奏,在理論的解釋上自然難圓其說。

 以上例證究其原因,主要還在對節奏形成過程中動律因素認識的誤差,繼而導致逃離節奏勢態下原理要求的實質和約束。凡屬此類,即便將之視為“切分”理解,依然還存違理之嫌。理由是:此種“切分”的意義,在正常節奏勢態下顯得毫無意義。因此,意將歸屬於吻合節奏動律的原則,以上四例需分別糾正為:

 ①4/4節拍中的×× ×|×——、

 ②3/4節拍中的××/×-、

 ③6/8節拍中的××××/× ××、

 ④2/4節拍中的×/×××,或

 ①實質上已構成3/4節拍動律、

 ②構成2/4節拍動律、

 ③構成3/8節拍動律、

 ④構成1/4節拍動律。

 調整後的意義在於:

 1.動弱拍而不動強拍的動律原則;

 2.情感所需節奏因素的變化,應找其相適宜的特定位置;

 3.非強拍的節奏因素變動是音樂思想及人類情感轉折和轉彎最適宜的通道。所以,在創作上能將此思想貫穿於旋律之中,其音樂情感的自然性和合理性就會得到較徹底的釋放。換言之,當我們看清了節奏動律這壹無形態勢的實質約束時,旋律思想的明確性、總體音樂的合理性成分才可最大限度地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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