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版權是臺灣流行音樂取得較好發展的因素之壹。這句話是正確。
版權(copyright)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壹個法律用語。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遊戲,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壹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件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
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
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
版權名字的由來:
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非經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
魯迅《書信集·致胡今虛》:“但既系改編,他們大約也不能說是侵害版權的罷。”
從語源學上講,版權不僅表示復制權,而且表示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有時也與文學藝術產權交替使用。與英語版權壹詞相對應的法語是droit d'auteur,德語是Urheberrecht,西班牙語是derecho de autor。這些名詞直接指明了權利的受益人,譯成漢語為“作者的權利”。
為了保障作者因創作作品獲得正當權益,協調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廣大公眾因作品的傳播和使用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鼓勵作者創作,促進作品傳播,發展科學文化事業,世界上已有 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版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