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
美國著名音樂治療學家布魯夏(Bruscia,1989)教授給出的定義:“音樂治療是壹個系統的幹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治療師利用各種形式的音樂體驗,以及在治療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作為治療動力的治療關系來幫助治療對象達到健康的目的。”?這裏出現的關鍵詞是“治療師、系統的幹預過程、各種形式的音樂體驗、治療關系”。當我們把布魯夏的定義與美國音樂治療協會的定義進行對照,就不難發現兩者的定義都不約而同強調了“音樂治療師”、“音樂的幹預”、“治療關系”這三個部分,而布魯夏則更是強調了幹預的“系統性”。讓我們來思考壹下這些關鍵詞分別代表了什麽。
首先,“系統的幹預過程”指的是音樂治療的科學性。音樂治療的過程是具有科學性和嚴謹性的,它包括了評估、制訂治療方案、實施治療、記錄治療過程、進行療效評價等壹系列步驟和流程。這也決定了音樂治療的執行者必須是接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其次,“音樂體驗的各種形式”,壹方面強調了在音樂治療中,“音樂”是治療師主要的治療工具,另壹方面指出音樂治療活動的形式是十分豐富、多樣化的,其活動形式包括了音樂聆聽、歌曲演唱、舞蹈律動、音樂遊戲、樂器演奏、音樂創作、音樂繪畫等各種形式。治療師可以采用不同的活動形式,對治療對象實施個體化的治療。
最後,“治療關系”指的是音樂治療師與治療對象(又稱來訪者)以及音樂,這三個要素之間的關系。三者缺壹不可,互相影響,只有這三者之間建立良好的關系,才會實現良好的治療效果。
因此,當音樂治療師被問及“什麽是音樂治療”時,通常會以這三個要素來進行說明。同時,通過這三個要素我們還可以判斷和鑒別哪些音樂活動屬於音樂治療,哪些音樂活動只是看似或被自稱為音樂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