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關規定:
(1)財稅[2001]73號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遊戲、高爾夫球、保齡球、臺球等娛樂行為的營業稅統壹按20%的稅率執行。
納稅人兼營稅率不同的應稅業務,應分別核算營業收入,根據各自適用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不能分別核算的,壹律按照最高的稅率計征營業稅。
財稅[2001]145號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稅率征收營業稅的娛樂業範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如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
“娛樂業”稅目的範圍,應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不得擅自擴大。
(2)財稅[2004]97號:“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調減臺球、保齡球營業稅稅率通知如下:對臺球、保齡球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稅目仍屬於”娛樂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服務業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目前該文失效)
(3)有關省市規定:浙江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保齡球、臺球場的娛樂業營業稅適用稅率由10%下調至5%.
北京市自2004年7月1日起,對臺球、保齡球減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稅目仍屬於“娛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