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伯認為“以他平他謂之‘和’”,單壹的聲音是不動聽的。高低不同的眾多樂音組成悅耳的樂曲。春秋末年的晏嬰認為:“和”既由不同事物構成,又由“小大”“疾徐”“短長”“哀樂” 等對立因素構成。這些相異事物,對立因素的結合必須增補不足的,去掉過多的,達到完美的理想狀態。這個時期的人們已經明確的提出了“樂從和”(《國語?周語下》)的命題。認為音樂的基本特征就是“和”。包含兩層意思:1.和諧,即異物相雜,矛盾個方面既有主次之分,又相輔相成,相反相濟,對立統壹。2.平和,無過無不及,即所謂“濟其不及、壹以泄其過”,使各種因素處於“和樂如壹”的平衡狀態,任何壹方都不過分突出自己,節制有度。
對待音樂,要關註音樂中所蘊含的情感。在浩如煙海的音樂作品中,有些作品的情感是單壹的,有些作品的情感是對比的,有些作品的情感則是復雜而多變的。因此,也就要求人們關註音樂作品的整體,關註音樂作品的整體情感。
二、音樂與自然的關系
隨著“陰陽五行”為代表的樸素唯物主義宇宙觀的形成,人們會以自然之“六氣”、“陰陽五行”,來解釋音樂,重視音樂與“風氣”的關系。認為要“省風以作樂”,“省”即觀察、考察,考察自然之風以創作音樂;“樂以開山川之風”,即音樂可以用來開通山川自然之風,使之暢通無阻。人們得出關於音樂功用的思想:認為音樂可以用於戰事(用音樂聽測風聲的強弱,與之戰爭的勝敗),也可以用於農事(用音樂預測風聲是否利於農事,進而調節風氣,使風調雨順,美好的生物得以繁殖)。
這種音樂觀體現了音樂與自然的和諧,也能促進自然和諧的思想。就是萌芽狀態的陰陽五行音樂思想,這種思想後來為道家所繼承、發展:以“天”為本,崇尚自然,以恬淡平和為準則,其思想可以壹言蔽之,曰自然樂論。
在各族人民生活中,民間歌唱活動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幾乎滲透到生活中的各個領域。他們以歌唱傾訴男女間的相互愛慕,以歌唱激發生產鬥爭中的勞動熱情,以歌唱表示對死者的哀悼、對婚配的祝福,以歌唱抒發豐收的喜悅和節日的歡樂。可以說自然環境對音樂的產生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音樂源自人們的生產勞動生活,音樂同樣作用於人類的生產實踐。崇尚自然風,崇尚中國風,中國古典元素在歌曲創作上也體現得很深刻。
三、音樂與社會的關系
重視兩個關系:音樂與社會、音樂與政治。壹方面認為音樂必須受政治、經濟的限制、階級關系、登記關系的制約,因而強調對音樂必須““為禮以奉之”(“奉”即遵循,引申為節制的
意思),“修禮以節之”(強調音樂必須受制於禮及禮所規定的德);壹方面又強調音樂可以反作用於政治、經濟、軍事、能平人心,成政事、節制百事,使得上下和同,政治和順。這是萌芽狀態的禮樂思想,是後來儒家思想的根基。
音樂源於勞動,勞動創造了音樂,音樂反映了人們的思想感情,也必然表現社會的精神風貌與壹定的政治傾向,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需要依據音樂與社會以及政治的關聯性原則,唱響時代的主旋律。
四、關於音樂的審美準則
此時已經產生了對音樂審美的評判標準的最初雛形。提出了三個美學範疇:“五聲和、八風平”“樂從和”“和從平”。“五聲和、八風平”中的五聲就是五音,音調;八風就是八音,即八種樂器,古代的樂器分類方法,是說八種樂器相互協調。所謂“樂從和”是說,音樂必須和諧,和諧必須平和。以音樂是否具有“平”“和”,是否是“德音”來作為評價標準。反對“新聲”“淫聲”(淫即過度)。對於音樂的評價標準,究竟是“和”還是“同”,在當時引起了爭論,產生了所謂的“和同之辨”。“和”的理論的提出,以及作為評判音樂的標準,是針對當時音樂理論中的“同”而提出的。認為音樂的基本特征就是“和”,即和諧。包含兩層意思:1.和諧,即異物相雜,對立統壹,相輔相成。2.平和,無過無不及,各種因素節制有度,“和樂如壹”。因此“平和”必然引申出音樂中的“節”與“度”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