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好像沒有專!因為皇家的教學都是專門請有學問的官員專門教導,根本就沒形成壹個教育體系!或者有專門的名稱!好比,當今請家庭教師壹般。每換壹個皇帝,就會形成壹個新的教育小團體!!中國古代的教育行政機構中國印記 什麽是教育行政?教育行政是國家為實現壹定的教育目標而對教育事業實施的組織、領導和管理。顯然,教育行政的產生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壹是有學校等教育機關,二是有國家機器,三是國家權力對教育機關的介入。根據考古資料的研究,中國大約在公元前3000余年的原始社會後期已有學校教育的萌芽。據《周禮》記載,我國最早的學校出現在公元前2700年的五帝時代,名為“成均”。但那時沒有國家,當然也就沒有教育行政。奴隸制國家的建立始於大約公元前21世紀的夏朝。此時已經有了專門的學校,而且由於實行“學在官府”的體制,各種教育機關都置於國家管理之下。這便是中國教育行政的源頭,距今已有4000多年。在中國幾千年歷史發展的各階段或時期內,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有不同的特點,教育行政機構也不同。《中國教育行政簡史》分為古代篇、近現代篇、當代篇。教育行政是國家行政的壹部分,教育行政的斷代不應該也不可能有悖於中國歷史時期的劃分。但是具體明確中國近代教育行政和現代教育行政從何時起,卻又不能不尊重中國教育行政運行的軌跡。作者以19世紀60年代洋務泥創設新式學堂為中國近代教育行政的發端,中國現代教育行政以20世紀的廢止科舉制度、頒行現代學制為中國現代教育行政起點,中華人民***和國建國後的教育行政則列為中國當代教育行政。本文對我國古代的教育行政機構做了簡要的分析。 壹、夏商周秦漢的教育行政機構 夏朝有“序”、“校”、 “庠”、“瞽宗”等多種教育機構,實行“官守學業”、“學在官府”、“官師壹體”的制度。典章與禮樂器皿均有官府執掌,唯官有書有器。學校的教師就是政府的教育官吏,學校管理就是國家的教育行政管理。中國教育行政帶著這種特色從此產生。商朝的學校除“庠”、“序”之外,又增加了“學”和“瞽宗”。“學”之名,自此開始。商之“學”,不但是已經成型的學校,而且有“大學”“小學”之分,形成了兩級施教的學校教育制度雛型。“瞽宗”是傳授禮樂、造就士子的專門機構,設有專職教師。商朝仍和夏朝壹樣,“官守學業”,只有奴隸主貴族子弟才有受教育資格,教師即官吏,國家所藏典冊就是教材,政學內容由國家規定。“學在官府”集中體現了夏商奴隸制社會教育行政的基本特點。西周時期,據《周禮》和《學記》中記載:“鄉有庠”、“州有序”、“黨有校”、“閭有塾”,這是我國最早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的“政教合壹”的教育體制。西周的中央教育行政事務主要由“六卿”中的宗伯掌管,宗伯之下設大司樂,又稱樂正,掌管音樂和教育國學貴族子弟,是西周學校的主持人。地方行政長官即為地方教育最高領導,同時設鄉大夫壹職,執掌政教禁令。這是中國地方教育行政的萌芽。教育行政是國家對教育事業實施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從這個角度上講,東周(春秋戰國)時期已沒有完整的系統的教育行政。但各諸侯國鼓勵興辦私學,乃至撥款資助;重視養士,甚至舉辦大型學宮,成為特殊形式的官學。 秦朝建立了吏師制度和博士制度。位列“九卿”之首的常奉,負責執掌國家的宗教禮儀,教育也在其管理範圍之內。鄉“設三老,以掌教化”。 漢朝的中央行政機構與職官的建置制度,基本上沿襲秦制,在中樞以下設有“九卿”等機構,只是名稱和職權有所調整。掌管禮儀的奉常改叫太常,負責教育行政事務。地方教育行政事務由地方行政長官負責,不設管理教育的專職官員。 二、魏晉南北朝及隋唐的教育行政機構 兩晉有“諸縣率千余戶置壹小學,不滿千戶亦立”的規定。南朝四個朝代均設有國子學,北朝四個朝代辦了太學和壹些貴族學校。隋朝設立了國子監。隋以前的各代王朝壹般都由執掌禮儀的太常(宗伯、舉常)為主管理教育,執管土地戶籍的司徒也有管理教育的責任。隋壹改舊例,設立國子監作為國家最高教育行政機構,並設祭酒作為最高教育行政長官。在祭酒之下設有司業、丞、主簿、錄事等職。隋朝的中央官學有大學、國子學、四門學、書學、算學,比僅有國子學、太學又進了壹步。太學設博士“總知學事”,下設助教協助教學與管理。在中央設立專門教育行政機構自隋朝國子監起,這也是教育發展到壹定程度的必然需求。雖然地方官學由地方政府管理,但地方政府不設專職教育行政官員。唐朝中央行政機構沿襲隋的六部制度,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下設司。禮部通過掌管全國禮儀、貢舉的政令成為兼管教育的最高行政機構,隸屬於禮部的國子監則是專門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另有管理宮廷教育的機構。由中央部門設立的職業教育機構由部門自行管理。作為中央專門教育行政機構的國子監,據《新房書·百官誌三》記載:“下掌儒學訓導之政,總國子、大學、廣文 四門、律、書、算,凡七學。”國子監設祭酒為最高行政長官,設司業2人為副職。下設丞1人.負責管理國子監日常事務,管理七學學生的學業成績,每年將修業已完的學生送請祭酒與司業舉行畢業考試,及第者上報禮部應省試。設主簿1人,負責掌管印章,管理七學學生的品行學規。以皇族宗室子弟為主要教育對象的崇文館,歸東宮系統。專收三品以上高官子弟的弘文館歸門下省管理,門下省是唐朝處理政務的中樞之壹。另壹中樞中書省屬下的太醫署、太蔔署司天臺等都辦有專門學校,秘書省還轄有小學。唐朝還沒有專門的地方教育行政機構,但在地方政府設置長史壹職,專門管理教育,這是我國最早的專職地方教育行政官員。 三、宋元的教育行政機構 宋朝的教育行政體系承唐制,由禮部掌管“學校、貢舉之政令”,是兼管教育的最高行政機構。禮部行政長官為尚書,次為侍郎。國子監是專門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隸屬於禮部。國子監在宋初本來具有行政與教學機構的雙重職能,既是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又是國家最高學府。但國子監的教學職能,已徒具虛名。至北宋後期元豐年間,國子監的教學職能劃歸太學,成為專門的教育行政機關。宋朝建立了中國最早的專職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提舉學事司。遼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亦是在禮部下設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監丞、主簿等學官,仿唐制興辦學校。清寧六年(公元1060年)又置中京(今山西大同市)國子監,設置官職與上京國子監同,但此時國子監的教育行政職能已經弱化,主要職能是辦學。遼沒有專門設置的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地方教育行政事宜由地方長官直接負責。金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為禮部及其下屬的國子監。國子監設祭酒和司業總管國子學和太學.設國子監丞提控女真學,還設有校勘和書寫官,負責編輯刊印全國通用的教科書。金末設專門的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在府、州、縣府內,指定專人管理教育行政事宜。元朝沒有統攬全局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雖然元朝中央也設六大部,但禮部沒被賦予管理學校的權力。管理教育的最高行政機構是集賢院,之後在集賢院下設國子監。中央管理教育的機構還有翰林國史院、蒙古翰林院、醫學提舉司、司天臺等。集賢院的職責是“掌提調學校,征求隱逸,召集賢良。”主要行政官吏有大學士、學士、直學士等職。大學士往往也兼國子監祭酒,直接管理學校。翰林國史院主要掌管翻譯修撰國史,教習“亦斯替非”語,主要官員有翰林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土、直學士等職。回回國子學屬其管轄。蒙古翰林院掌管蒙文詔書及蒙文譯寫等,主要官吏有承旨、直學士、待判、修撰等職,蒙古國子監、蒙古國子學屬其管轄。醫學提舉司和司天臺負責系統內辦學事宜。元朝設立了專門的地方教育行政機構。除在各處行省所署之地皆置儒學提舉司統轄諸路、府、州、縣學外,還在江浙、湖廣、江西三省專設蒙古提舉學校官,京城大都專設大都路提舉學校所。 四、明清的教育行政機構 明朝,是中央高度集權的專制王朝。禮部“掌諸禮文、宗封、貢舉、學校之事”,統管教育行政。明朝沒有專門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禮部之下雖設有國子監,但國子監是管理國子學的機構。國子學之外的中央官學分屬各部門。武學隸屬於兵部。醫學隸屬於太醫監,太醫監置醫學提舉司。宗學由王府設長史主管。明朝地方教育行政主要由省管理。明初由巡按禦史,布、按兩司及府州縣官負責地方官學及有關教育事宜。英宗正統元年(1436年),“每處添設按察司官壹員,南、北直隸禦史各壹員,專壹提調學校。”建立了提學官制度。各省設立提學官後,巡按禦史及布政司、按察司官對學政事務多數不再過問,並壹再有官上疏,認為提學官或因阻山隔海,或因其他原因,難行督教之實,英宗景泰元年(1450年)廢提學官制。但各省直學政改由按察司官提督後,又逐漸放松了對學校的管理,於是,景泰六年(1455年)在南北直隸地區復設了提學官。1461年,各省都恢復了提學官以總學政。這壹制度直至明亡沒有改變。明朝提學官在20多年間的設立、裁撤、再設立的過程,提醒我們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負責和專職官員之間的關系。清朝仿照明制,設內閣作為中樞機構,在內閣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禮部主管全國的科舉、學校、慶典、祀典、治喪禮儀等事務,設尚書、左右侍郎滿漢俱壹人。禮部下設四個司,專門的教育行政機構只有儀制司下的學政科。清朝的國子監不受禮部掌管,名義上直接受皇帝領導。清朗中期,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設管理監事大臣掌管國子監,以親王統領,嗣後,壹般從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中簡選。國子監是國家最高學府,同時兼有教育行政職能,負責管理俄羅斯學館、算學館、八旗官學、琉球官學等。另外,翰林院、兵部、欽天監、宗人府、理藩院均有管轄所屬官學的教育行政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