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他名師洪再添責罵學生 被控公然侮辱
記者 王二凡/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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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件經過
◎吉他?師洪再添,上課時以三字經責罵學生,被學生?音,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檢方以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判決。
◎雖然洪再添是在自?為原告及其他學生上課時所為,但在場學生有9人之多,而且還有被告的配偶及管家在家,符合公然要件,因此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嫌。
◎洪再添發表聲明指出,從事吉他教學20多?,基於愛之深責之?,上課壹向嚴謹,會兇是事實,也難免會罵學生,?過,口出?言罵人確實?對,他願道歉,接受罰責。
(二)犯罪者的身心背景、動機
◎犯罪者的身份:
為中?男子,?約五、?十歲,他是以古典吉他組成交響?團的洪再添?師,堪稱兒童吉他界名師,過去多次帶團到日本,獲得?重奏等大獎,聲名遠播。
依犯罪者?齡?看,其符合刑法第十八條內容規定,為完全責任能?的人,也就是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的正常人,故其犯罪時?得減輕其刑責。
◎犯罪者的犯罪動機;
犯罪者洪再添自許嚴師出高徒,自認愛之深責之?,真的心?面把學生當成是自己的孩子,故對學生要求高,在教學過程中,經常?自覺以?堪入耳的「三字經」辱罵學生,希望學生能了解他教學的苦心。
(三)是否要負起刑責(法條根據為何?)
◎在自?為原告及其他學生上課時公然,但在場學生有9人之多,而且還有被告的配偶及管家在家,符合公然要件,因此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嫌。
◎刑法第三百?九條第壹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如嘲?或謾罵他人,且?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惟本罪之侮辱?為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如判斷時也應顧及?為人之?齡、教育程?、職業、與被害人之關系、?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如指斥壹般人欠缺法?常?或醫藥衛生常?,即與本罪之?為?相當,但?指斥?師欠缺法?常?、指斥醫生無醫藥常?,則可該當本罪之?為;而侮辱時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並?影響本罪之成?。此外,?為人尚必須具備侮辱他人之故意,方能夠成本罪,?為人如系出於過失,則?夠成本罪,?如因疏忽踏到鄰座小姐長裙,致其長裙脫?,當眾受窘,則應該認為沒有侮辱他人之故意。次按刑法第三百?九條所謂之侮辱,系謂?指謫具體事實、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是?僅系出於怨懟氣憤之詞,應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壹?上?字第二三五號刑事判決?照〉。
(四)如果妳是法官如何判刑
1.犯罪之動機、目的:
犯罪者洪再添自許嚴師出高徒,自認愛之深責之?,真的心?面把學生當成是自己的孩子,故對學生要求高,在教學過程中,經常?自覺以?堪入耳的「三字經」辱罵學生,希望學生能了解他教學的苦心。
2.犯罪之手段:管教言語措辭失當,造成孩子身心受創。
3.犯罪?為人之生活?況:?好,為知?份子。
4.犯罪?為人之智?程?與品?:
教學值得肯定,孕育許多優秀人才,但對學生要求高,在教學過程中,
經常?自覺以?堪入耳的「三字經」辱罵學生,身教與言教失當。
5.犯罪?為人與被害人之關系:師生關系。
6.犯罪?為人違反義務之程?:
教學過程中言語失當,有違教師身教楷模的樹?。
7.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造成學生身心受創,侵害學生的自由權。
8.犯罪後之態?:犯罪者表示:口出?言罵人確實?對,他願道歉,接受罰責。
綜合上述法官?型的標準?看,犯罪者符合公然侮辱他人之罪嫌,因此觸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嫌,其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且犯罪者表示:口出?言罵人確實?對,他願道歉,接受罰責。
法官考?其教學用心、悔改與道歉態?誠懇,故從輕?刑,希望犯罪人能藉由此教學經驗?思,教師除?扮演好?好的傳授專業技能者外,?應謹言慎?重視自我潛移默化的身教與言教的影響?。
(五)對大眾的呼籲
俗諺「教學之道無他,唯愛與榜樣」,教師在教學時應註意自己的身教與言教,避免使用負面字詞,應以鼓?言語代替?言語,給予孩子?好的楷模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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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之前人人平等,正如本篇報導中的學生自覺個人的權?受到?師言?自由的侵害,故權?受損的學生采取?音搜證的方式,捍衛自己的權益;但站在?師教學的觀點可知,?師管教與責備學生乃出自於「恨鐵?成鋼」的心情,深覺「教?嚴,師之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