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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和藝術教育有什麽區別?

音樂學,音樂學,是所有研究音樂的理論學科的總稱。音樂學的總任務是通過與音樂有關的各種現象,闡明它們的本質和規律。比如音樂與意識形態關系的研究,有音樂美學、音樂史、音樂民族學、音樂心理學、音樂教育學等。研究音樂的物質材料特性的有音樂聲學、法學、樂器學等。音樂形式及其構成的研究包括旋律、和聲、對位法和形式主義。還有性能方面的考慮,比如性能理論,指揮方法。

從各方面對音樂的學術討論,自古就有。古希臘(約2 ~ 3世紀)的阿裏斯蒂德斯·昆蒂連(Aristides Kuntillian)試圖將音樂分為理論、技術和演奏三部分。如果真的要分門別類的研究音樂,並將其系統化,那麽音樂學這門學科就形成了。從19世紀下半葉開始,F. Klussander於1863年編纂的《音樂學年鑒》被普遍認為是現代西方音樂學的開端。在本刊第1卷的序言中,克魯桑德強調,音樂研究應該具有與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同等水平的準確性和嚴謹性。

1885年,奧地利音樂學家G·阿德勒發表論文《音樂學的領域、方法和目標》,將屬於音樂學的各種範疇劃分為兩大部門。第壹個系是歷史音樂學,包括音樂通史和各種專業史;第二部分是系統的音樂學,包括可以應用於音樂不同領域的原理,如研究和聲、節奏與旋律的原理,音樂美學與音樂心理學,音樂教育學與教學方法,音樂民族學與民俗學的比較研究等。此外,還列出了這兩個系的輔助學科,如歷史系的文字學、傳記學、歷史學、文學史、啞劇和舞蹈史。系統系的聲學,生理學,邏輯學等等。他的分類成為日後德奧系統音樂學分類的基本依據。

迄今為止,音樂學已有多種體系,其中H. Riemann在《音樂學導論》中將音樂學分為五個部門,即聲學物理學、聲學心理學、音樂美學、音樂理論和音樂史研究(比較音樂學)。黎曼體系的特點是強調音樂史和音樂理論,認為音樂美學在理論上是壹門思辨學科,而音樂理論實際上更接近應用音樂美學。h . j . mozer(1889 ~ 1967)將音樂學按照四個方面進行分類,即:①哲學音樂學,即音樂美學。②自然科學音樂學,包括聲學、聲學生理學、聲學心理學和音樂技術。③民俗音樂學,包括比較音樂學和樂器。④精神科學的音樂學,即西方音樂史。至於狹義的樂理,則列為實踐論,與上述各項並列。莫澤爾體系的特點是將音樂學與壹般藝術聯系起來,並關註音樂史。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西方最流行的體系是H.-H .德拉格(1909 ~ 1968)。他在1955中提出的分類是:①音樂史,包括記譜法、樂器等。②系統的音樂學,包括音樂聲學、音樂生理學、音樂心理學、音樂美學、音樂哲學等。③音樂民族學和民俗學;④音樂社會學;⑤應用音樂學,包括音樂教育學、音樂療法、音樂批評、音樂技術等。此外,美國音樂家協會曾在1955中將音樂學的對象定義為從生理、心理、審美、文化現象進行研究的學問,並根據這壹原理考慮分類方法。由於側重點不同,音樂學的分類方法也不同。音樂學可以系統地分為:

音樂美學音樂社會學音樂心理學音樂民族學比較音樂學音樂教育音樂治療音樂史音樂考古學音樂形態學法律音樂聲學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欣賞音樂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