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教育學作為壹門學科非常年輕,但在人類文明史上卻有漫長的歷史。
在中國,中華民族的音樂文化,源遠流長。伴隨著音樂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音樂文化的傳承活動,即音樂教育活動的雛形。據史籍記載,商以前,就有成均、瞽宗等進行音樂教育的場所。到了周代,舉辦大型音樂教育活動。據《周禮》載,音樂教育機構人數達1463人,由行政、教學和表演等三部分組成。其禮樂施教有相當嚴格的程序。“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成童(十五歲)舞《象》,學射禦;二十而冠,始學禮,可以衣裘帛,舞《大夏》。”(《禮記·內則》)可以說,它是世界上最早的音樂學校。之後,逐漸建構起來的“樂教”思想,可視為音樂教育理論的先聲。
在西方,古希臘人重視音樂教育,音樂是當時兒童所必須學習的內容。哲學家柏拉圖(Plato,公元前427年——347)在《理想國》(第五卷)中說:“音樂教育的目的,在於對靈魂灌輸節律和諧和,以發展良好的道德品格。” 又說:“節律及和諧能造就身體和心靈的優雅,以及對具體形態中美的認同和敏感。柏拉圖和他的弟子亞裏士多德(Aristotel,公元前384——322)等人都強調了音樂的道德倫理作用,認為音樂能影響人的性格,這種影響可以通過不同的音樂和途徑來實現。在歐洲漫長的中世紀裏,音樂教育在學校教育中始終居於重要地位。音樂成為“四藝”(算術、天文學、幾何、音樂)之壹,“四藝”是學校中七種主要學科“七種自由藝術”(簡稱“七藝”)中層次較高的組成部分。
這壹時期,基督教控制著教育。文藝復興時期出現了人文主義,音樂教育也得到了重視尤其重視音樂教育的是伴隨宗教改革出現的基督教新教學校和教區學校等,在這裏學生必須學音樂,教師如果沒有音樂才能就沒有教育者的資格。隨著教派的分裂,歐洲各國逐步形成不同類型的教育。較為突出的是捷克教育家誇美紐斯(Johann Amos Comenius,1592——1670),致力於國民普通音樂教育,要求教學要做到直觀、現實,並考慮到年輕人的心理。他的代表作《大教學論》(1632年)是系統論述全面教育問題的巨著。雷厄(A·Reyher,1601——1673)研究了誇美紐斯的教學思想,於1642年撰寫了《教學法》,據此法規定,所有兒童,如果不能唱加花素歌,至少都應學唱素歌。啟蒙運動時期,致力於音樂教育改革的首推法國哲學家、教育思想家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他認為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順應人的自然性,加強人類的自然性,主張教育需適應受教育者身心發展水平。同樣他認為音樂教育應要求兒童只學習與其精神氣質和心理狀態相吻合的曲調和歌曲。音樂教育者必須深入到兒童的靈魂中去。德國教育家巴塞多夫(J·B·Basedow,1724——1790)采納了這壹思想,他的教學體系包括了音樂教育從基礎課到美學的全部領域。18世紀後葉,新人文主義時期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齊(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1746——1827)主張教育必須成為所有人的財富,使所有的人都得到必要的教育。他第壹次提出了使教育心理學化的思想。他的教育理論中的壹條重要原則認為最好的教育,是通過感官的參與實現的,他敦促教育者把音樂納入學校教育,倡導聲樂教學。把裴斯泰洛齊的教育理論用在音樂教育上的是瑞士教育家內格裏(H·G·Nageli,1773——1836)和德國教育家福祿貝爾(Fridrich Wilhelm August Frobel,1782——1852)等人。內格裏著眼於音樂教育是育人的教育,把音樂教育分為階段進行(基本訓練、實際演唱練習、藝術性唱歌)。
1810年內格裏的《歌唱教學理論》壹書問世,該書是裴斯泰洛齊教育理想與音樂基礎理論結合的產物,並對兒童音樂教育的創立,起了重大的影響作用。福祿貝爾是幼兒教育的創始者,他受裴斯泰洛齊的影響,對孩子重視遊戲,教歌唱,他認為:對所有的兒童不能想讓他們成為什麽藝術家,而是為了讓他們得到自然的發展,理解、欣賞真正的藝術。1861年出版了他的論論文集《幼兒園教育學》。19世紀上半葉,歌詠教學及其教學法的研究有了進壹步發展。根據大型音樂辭書《音樂教育》(費德霍費爾—柯尼希斯等編,卡塞爾1961年出版)的統計,在1810年至1845年間德國湧現了30種歌唱教育(學)法,如樂譜歌唱法、辨音歌唱法等[6](p.293)。當時的教學極為重視基礎性、階段性、完整性。德國音樂教育家納托爾普(B·C·L·Natorp,1774——1846)將其音樂教育觀建立在裴斯泰洛齊的思想上,他追求壹種教育的、教會的、文化的和社會的目的。哈爾尼施(W·Harnisch,1787——1864)受黑格爾思想的影響,理性地去把握歌唱教學的目的和方法,要求做到“發自內心的歌唱、保持歡暢的心緒和深刻的情感波瀾”。19世紀末,德國“全科”學校開始對音樂課程進行改進或革新。
作為音樂教育學的母系統音樂學和教育學成為獨立的壹門科學均始於19世紀。1863年德國音樂家F·克呂桑德(Friedrich Chrysander,1826——1901)所編《音樂學年鑒》被視作西方近代音樂學發端。而德國教育家赫爾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1776—1841)在盧梭的教育思想體系和裴斯泰洛齊教育經驗的基礎上,對教育的科學基礎進行探索,初步建立了教育學體系,1806年出版的《普通教育學》被公認是近代第壹部教育學著作。音樂學和教育學的形成與發展,為其邊緣學科音樂教育學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音樂教育學與近代教育學發展的自然歷史過程是極為相似的,大致經歷了“教”之法——“教”之學——“教育”之學——“教育學”等階段,才形成“教育學”的初步格局。現代音樂教育學形成年代其說不壹,壹般認為是20世紀逐漸發展形成的。20世紀初葉,音樂學科教育研究呈現多極化的特點。國外幾個著名音樂教育體系及其教學法(如達爾克羅茲音樂教育體系、奧爾夫音樂教育體系、柯達伊音樂教育體系)的相繼形成並廣為傳播,對世界各國音樂教育界理論與實踐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為音樂學科教育研究與音樂教育學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德國藝術教育的授課中心研究院從1921年至1927年在柏林等地先後7次召開了德國學校音樂周,成功地使音樂教育家與教育學家、心理學家和音樂家建立了聯系,加強了學術工作,加強了教育學、心理學、美學以及作品研究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34年日本草川宣雄所著《最新音樂教育學》(日本音樂教育出版協會)出版。這本書以具有科學背景的音樂教育學為目標,做了實驗的、理論的和歷史的論述,並從教材論、方法論、受教育者論等方面展開,給人們更多啟示。美籍瑞典音樂學家,心理學家西肖爾(C·E·Seashore,1866——1949)1912年在美國音樂督學全國大會上詳細論述了西肖爾音樂才能測量法,於1919年發表,1939年進行了修改,對這些方法雖壹直存在爭議,但他開了以實驗心理學進行音樂學科教育研究的先河。其它音樂能力測試,如克瓦爾瓦斯壹戴馬克(Kwalwasser-Dykema)、德雷克(Drake)以及溫氏(Wing)和本特利(Bently)測試法,也都得以采用。1931年,美國音樂教育家默賽爾(James L·Mursell)和格林(Mabelle Glenn)合著的《學校音樂教學心理學》問世。這是壹部以音樂教育心理學的科學觀點指導音樂教育教學實踐的專著。其研究內容廣泛,觀點新穎,對美國和其它國家的音樂教育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