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遭受家暴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因家庭暴力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意味著,壹方因家暴離婚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壹是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家暴影響;二是精神受到壹定程度的損害;第三,受害人對這種精神損害沒有過錯。具體來說,無辜的壹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家庭暴力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在離婚訴訟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並根據具體情況責令侵權人承擔責任。
第二,需要證明夫妻之間存在家暴。
夫妻之間發生家庭暴力後,如果雙方都明確表示過家庭暴力事實,或者有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在同壹生活時期,或者有證據證明雙方對家庭暴力事實有相同的認識和經歷。因為是共同生活,所以應該認為夫妻之間沒有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對家暴事實有* * *相同的認知和* * *相同的經歷,可以認定為夫妻之間對家暴事實有* * *相同的認知和* * *相同的經歷。但這並不構成夫妻沒有處理相同財產要求的理由,所以不能簡單認定家庭暴力。
第三,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也可以賠償家暴造成的誤工費。
受害人的誤工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計算,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但如果受害人的誤工費已經超過醫療費用的數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定額賠償原則,即壹方因家庭暴力造成身體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以向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賠償。被害人離婚後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害人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的訴訟請求是其實施家庭暴力所致,不屬於經濟賠償範圍。《侵權責任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準。”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兩部分:物質損失是直接金錢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壹方因家庭暴力而導致身心喪失原有的感受能力,從而導致精神上的不愉快或對生活失去信心。
四、根據遭受家庭暴力的損失,向施暴方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物質損失是指家庭暴力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失包括精神痛苦、生活困難、工作能力喪失或降低、生活來源喪失、精神分裂癥等。司法實踐中,遭受家暴後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該請求是否應予支持,應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為準。離婚案件中,壹方被毆打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身體和精神都受到損害,又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