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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親假有什麽規定?

職工喪偶或離婚未再婚,有條件探望父母的,可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望父母待遇的規定》第三條第二項,每年探望父母壹次。未婚員工原則上放假20天。單位當年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的,或者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以每兩年放假壹次,假期為45天。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的正式職工,不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均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員工,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實習生、實習生在學習、實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其中“父母”包括贍養人,即從小撫養員工,現在由員工贍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公婆、姻親。“公休日不團聚”是指員工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住壹晚,休息半天。

2.如果員工已工作壹年,且未與父母和配偶住在壹起,且不能利用公共假期團聚,他可以每年探望配偶壹次,每四年探望父母壹次。但是,如果職工的父母和配偶住在壹起,職工探望配偶時可以同時探望父母,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享受探親假有什麽條件?

1,主題條件

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

員工必須工作壹年。

3.主體條件

(1)不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相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備註: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嶽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婚後與配偶分居的,從第二年起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實習生、實習生在學習、實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對什麽是離婚探親假規定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