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侯的權利主要是獲得土地和人民,在封建國家擁有政治、經濟、軍事上的獨立,如設官、建立武裝、收稅等,並有再次分封的權利。
義務:
諸侯的義務是服從周王室的命令,政治上鎮守疆土朝覲,軍事上跟隨作戰,經濟上朝貢。
周初,由於商賈的滅亡和東征的勝利,周統治者開始分封諸侯。同姓的孩子被封了,但也有不同姓的英雄。通過封號,周天子把土地和居民分配給諸侯國,要求他們在自己的封地建立諸侯國。
諸侯有權管理封地內的居民,有權將自己的封地和居民分封給自己的親戚,稱之為諸侯大醫。諸侯必須服從周皇帝的命令;朝貢要定期,要隨時準備帶領自己的戰士和軍隊,接受周天子的命令。
而且在重新分封的過程中,周的親家、姻親、英雄們以紂王的名義,通過“授地”、“授人”的方式,在新占領地區建立了壹批新興國家。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為首的等級制度,這是周社會的基本結構。
擴展數據:
封建制度是奴隸社會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經濟制度,分封制以井田制為基礎。沒有井田制,就沒有分封制。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分封制是相應的上層建築。這兩種制度都適應了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使西周得以強盛。
分封制和景甜制是西周時期完善的政治經濟制度。分封制起到了維護和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系,保證奴隸國家統治奴隸和平民的作用,是西周奴隸國家繁榮昌盛的政治保證。
井田制規定了奴隸制生產關系的主要內容,是決定奴隸制經濟形式和西周政治統治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響,它們的存在成為西周奴隸制國家興盛的支柱。
西周末年後,皇族的衰落和大國霸權的出現,表現為分封制的瓦解。在政治保障喪失和生產力發展的影響下,井田制在春秋末期逐漸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
奴隸制的經濟基礎最終崩潰,新的封建經濟基礎形成。井田制的崩潰標誌著奴隸制的崩潰。東周時期,周高王於公元前425年(周15)封其弟於河南,建立周公,也就是西周的桓公。
這是周代的最後壹包。自從分封以來,周王的土地都被分封了,就連他自己也是住在這個周公。這時候的紂王和乞丐沒什麽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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