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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些死刑?

中國古代有很多種死刑。死刑不僅剝奪了罪犯的生命,還包括羞辱和報復。有的是非常殘酷的酷刑。其類型有:年終、斬首、絞死、賜死、棄市、破解、腌制、宰殺、燒烤、烹煮、焚燒、斬首。有的是法定刑,如砍頭、棄城、壹年內死、絞殺等,有的是臨時或使用的酷刑。

年中(英寸)

這種刑罰始於亂世五代。宋仁宗開始使用死刑,主要是為了處決那些重罪犯,以示懲罰和懲罰。遼、金、元、明、清都有這種法定刑。處決方式非常殘忍。首先從非要害部位割肉,直到犯人慢慢死去。在民間叫壹千塊。

淩遲,俗稱“千片”,是中國的酷刑之壹。劊子手把受害者的肉分成幾百到幾千塊,用刀割掉。而且,執行很有講究。如果被害者立即死亡,說明劊子手執行失敗。囚犯在死前經常要忍受數小時的痛苦。君士坦丁大帝在羅馬帝國的時候,西方就下令對女巫進行類似的懲罰,用鐵鉤將她們的骨肉分離致死。歷史上第壹位著名的女數學家希帕提婭也是被壹群基督教暴徒以類似的方式殺害的。在中世紀的歐洲,有用鐵梳子割掉肉的死刑,16世紀日耳曼地區仍在執行。

“年中”壹詞最早見於《荀子·左篇》:“百裏之山,何為也?”淩死得晚。"本義是"山崗山勢漸緩",引申到刑罰上,就是"兇手想慢慢死。"

淩遲始於五代。文獻通考說,淩遲在宋代中後期使用,清《袁迢法事》最早載入此刑。《宋史·刑法誌》說:“年中者,必先斷肢,是當時最極端的方法。”宋太祖幹德元年(963),有王端“聚眾數千人做賊”,被俘後“王端在郎州”。淳化五年(994),又“於鳳翔娶李順黨八員”。熙寧八年(1075),益州人朱堂在越州余姚縣舉報謀反,牽連出秀州團練使、醫官劉玉等。最後,李鋒、劉玉和合眾府的壹名監察官許歌都被淩遲處死。《遼代刑法史》:“死刑屬絞殺、斬首、年終”。

元朝以後正式成為官方刑罰,與斬首、絞刑並列在同壹法典中。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寫道:“張呂二毒死親祖父,奸淫寡婦,故計劃年中。他被帶到城裏的曹鐘,被釘在壹只木驢上,用120刀處死。" .

明朝初年,朱元璋把靈池列在大高,相當廣泛。《大明法》廢除了大官對淩遲的虐待,但仍明文規定叛國、弒父、亂倫、連環殺人等重罪由淩遲執行,且淩遲的殘忍程度不同,以叛國罪為最重。《大明律·刑法》:“謀反謀反:凡謀反,即謀危國;大逆不道是指破壞祠堂、山陵、宮殿。但謀反者,不論初犯,皆於年中處死。”

砍頭

也稱斬,但南北朝前後的行刑方式不同。南北朝以前,往往是割腰,然後壹般是割頭,嚴重的時候還割腰。

將某人腰部切成兩半處死

割腰是執行死刑最殘忍的方式之壹。把罪犯從腰部割成兩段(或更多)的目的是為了延長他的死亡時間,增加他的痛苦。明代詩人高啟,因文嘉不幸,被明太祖下令砍成兩半。壹般來說,囚犯死亡的最終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包青天戲劇中斬首的刑罰也是其中之壹。

傳聞河南秀才俞鴻圖於雍正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被判斬首。他是中國最後壹個被鄒斬首的政府官員。俞鴻圖手指沾血,在地上壹連寫了七個“慘”字,才慢慢痛苦地死去。事後,鄒演了這壹幕,雍正也感到悲哀,宣布廢除這壹刑罰。

古代用帛、繩等勒死或吊死人。被稱為絞殺,在周、秦出現後成為壹種死刑。因為絞刑可以保存屍體,隋唐以後,是僅次於斬首的壹種死刑。

給予死亡

這是處決貴族和官員的方式,在唐朝就定型了。壹般五級以上官員犯死罪,都是這樣執行的。具體方法有自殺、上吊和服毒。

在繁華的大街上處決某人並將屍體暴露在公眾面前(中國古代)

秦漢時期用刀片殺死,魏晉以後用絞刑處死,但地點是在人多的鬧市,屍體暴露三天以示被大家拋棄。這是可恥的死刑判決。

用五輛戰車撕裂壹個人

分裂的汽車是壹種肢解。汽車裂紋,又稱軸和裂紋。民間俗稱的五馬分屍,是中國古代的壹種酷刑。相傳,這種刑罰是將犯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馬牽著車往前撕他的屍體。還有壹種說法是用於死者的屍體。

風幹肉

脯乳是殺人後的肉幹。

商朝末年被貶為九侯後,湖北侯認為不應被貶為九侯。沒有爭論這件事的利弊,殺了湖北侯,把他幹成了肉幹。

屠殺就是在行刑前當眾羞辱(參考“殺與宰”)。

熱青銅柱酷刑

大炮格子是大炮品牌。青銅器在底部點火加熱,使人赤腳在上面行走,使人掉入火中燒死。或者把犯人綁在銅柱上,銅柱大如鐘,空炭火在鐘內,燒皮而死。這種刑罰最早始於商朝最後壹個君主商紂王時,是為民怨和諸侯叛變而設計的。

灼刑起源於商周,荀《子怡兵》記載:“自相殘殺,囚禁姬子,是灼刑。”《韓非子·玉老》註:“設肉園,設燒烤,登爛山,臨酒池。”《史記·殷本紀》寫道:“周是重刑,有炮法。”

但另壹種說法是烤焦是夏傑發明的。《韓愈山房佚集》,說在瑤臺看烙刑,關龍鳳諫,桀用烙刑殺龍鳳。

肢解屍體(古代的壹種死刑)

結痂是分裂的肢體,使其幹燥,有人解釋結痂是車裂。烹飪就是俗稱的炒菜。燒的意思是活活燒死,有時也叫點燈。

展示被斬首的人的頭

砍頭就是把人斬首,然後把他們的頭掛在木桿上當眾示眾,起到恐嚇的作用。隋、唐、宋時已廢,明清時仍用於盜匪。

五刑和肉刑

中國古代五刑是五刑的總稱,分為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五刑指的是莫、莫(義)、莫(嶽)、公、大弼。封建制度中的五刑是指刑、杖、徒、流放、死刑。漢文帝以前盛行奴隸制五刑,隋唐以後盛行封建制五刑。二五刑制只是對古代刑罰的壹種概括,並不能完全囊括古代刑罰制度。

除了死刑之外,奴隸制的其他四種刑罰也被稱為肉刑,因為這四種刑罰都是身體上的懲罰,而且被懲罰後不能恢復。墨刑又稱陰青刑,先把壹個人的臉割開,然後用墨水塗抹,傷後留下壹個深色的疤痕。漢文帝廢除肉刑後,魏晉隋唐以後再無此刑,五代兩宋又恢復。遼、金、元、明、清都有刺臉刑,但也有輕罪刺胳膊的。到清末光緒末年,徹底廢除。

割鼻是中國古代的壹種懲罰

也就是割掉鼻子,中國皇帝廢除肉刑後,代之以三百,後來又減少了鐐銬。從那以後,懲罰沒有出現。

割掉某人的腳或腳趾(作為懲罰)

又叫|(音費),夏朝稱“郭”,周朝稱“許”。意思是砍掉妳的左腳,右腳或者雙腳。有人說負重是為了去掉膝蓋骨。秦朝稱之為削趾。

宮殿

又稱好色刑、貪腐刑、蠶房刑。壹開始是為了懲罰那些有* * *行為的人,後來這裏被懲罰的人就和* * *沒關系了。宮刑是五刑中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在東漢時期,這種刑罰被用作極刑。隋朝的法律被正式廢除。

死刑

大君主,即死刑。秦漢以前的死刑種類很多,有宰殺、烹煮、分屍(肢解)、砍頭(砍頭後絞死示眾)、棄市(鬧市砍頭後暴死)、絞殺、晚死(也寫在死人身上)。

封建五刑在隋唐以前就有,隋唐時正式定為法定刑。爨在跳動。最早的刑具是用小刺做成的,到了清朝是用竹板做的。這種懲罰壹般是打屁股。刑罰的輕重與行刑者有關,可以徇私舞弊。有五個等級: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手杖

用粗荊條制成,隋朝定為法定刑,也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壹百五等。打擊部位是背部、臀部和腿部。宋、明、清與隋唐壹樣,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被廢除。

學徒

對犯人強制勞動的懲罰。《論唐律》中“名例”壹文解釋:“弟子為奴。”即苦役有五個等級: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唐代沒有附加杖刑,宋代增加了脊杖。

流動

就是把犯人流放到偏遠地區,不回家。隋的流放分為三類:1000裏、1500裏和2000裏,分別為兩年、兩年半和三年勞役。到了唐代,每匹增加1000裏,但勞動時間減少,為壹年。

死亡

隋唐以後,死刑有絞殺和斬首兩種。宋、元、明、清四個朝代,增加了年號。明清加個梟雄頭。

殺戮和屠殺

Kill和slaughter都有殺的意思,但兩者也有壹些區別。在古代,人們視屠戮為奇恥大辱,所以這裏的屠戮有屈辱、屈辱的意思。屠宰可分為兩種,即生宰和死宰。

殺人就是先把犯人展示給公眾看,然後殺了他。死亡屠殺就是先把人殺了,再展示給大眾看。如果他們沒有被殺死,他們會向公眾展示他們,有時他們會鞭打他們來發泄他們的憤怒。或者故意把屍骨丟得到處都是,這叫鞭屍揚灰,不僅是對逝者的侮辱,也是對其在世親人的侮辱。

屠宰是對將要被懲罰的人的壹種羞辱。所以近代以後,人們註重人的尊嚴和榮譽。處決犯人時,通常是秘密執行。

(作為酷刑和處決的壹種形式)切碎某人的屍體

刑具又稱痰,是中國古代刑具之壹,指將屍體剁成痰(即肉醬)。相傳,這種刑罰是商紂王為了對付九侯而創造的。但也有為了生活的用戶。

騎著木頭驢子

騎木驢,中國古代的女性刑罰,來源於小說等文學作品和口口相傳的結果,並沒有得到實際刑事案卷的證實,具有誇大和恐嚇的意義。

活埋某人

坑殺,或稱火殺,是指古代軍隊將敵軍俘虜殺死,屍體堆積的行為。歷史學家壹般用坑殺壹詞作為譴責,指的是殺害無辜的人,如大規模殺害囚犯和平民。有些人傾向於從文學中尋找正義,認為誘捕意味著活埋,這是不正確的。在古籍中,經常有坑殺後屍體堆積的描述。比如慕容垂看到沈河北之戰中被北魏坑死的嚴俊將士遺骸,堆積如山,抑郁而死。可見坑殺中並沒有埋葬的場景。以長平之戰為例。田雷不可能挖壹個活埋40萬人的大坑,投降的趙軍也沒有抵抗。

連枷頸

枷項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市中心的壹種刑罰。如果枷的重量過高,很容易殺死犯人,所以枷項不僅是酷刑,更是死刑。

絞刑

上吊,其實分為上吊和絞殺。

吊死,俗稱上吊,是指將人的脖子吊在半空中,靠自身重力拉緊頸繩,從而造成死亡。勒死就是用繩子勒死壹個人。

絞刑壹般指執行死刑。又稱問吊、首吊、首吊死刑等。粵語叫吊頸,閩南語叫吊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