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需要的材料有: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2.關系人的身份證明,如果是港澳臺同胞,可以提供港澳通行證和戶口本;
3.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的相關證明;
4.與申請親屬關系有關的證明材料;
5.以上材料不足以證明親屬關系的,可以提供當事人檔案簡歷復印件、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證明等材料。
法律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相關法律:
親屬關系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法律擬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公婆,以及三代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如叔伯、叔伯、姨、甥、表兄弟、堂兄弟姐妹等。親戚不等於家人,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血緣關系。
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可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虛構血親,前者是指由同壹祖先血緣關系而來的親屬;後者是指相互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因符合壹定條件而被法律確認與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由其撫養教育的繼父母、繼子女,養父母、養子女等。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的除配偶以外的親屬,包括血親配偶、血親配偶和血親配偶的配偶。公婆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有權利和義務。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指的是生過自己和自己幾代人的親人。後者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相互之間有間接關系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