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朝代,掌摑杖的懲罰是打屁股。女人犯罪需要用藤條,也是藤條屁股。宋元兩朝都有“脫衣接棒”的規定。明朝沿襲舊制,規定犯了強奸罪需要鞭刑的婦女必須脫褲子裸體。對於女性來說,這不僅是壹種殘酷的痛苦,更是壹種尷尬的精神羞辱。明代的這壹規定造成了壹種社會弊病。如果民間有親戚鄰居之間的仇人,壹方就會制造陰影,找麻煩,指責對方家的女人有外遇,然後賄賂政府把被指責的女人裸體抓起來。在執行刑罰的當天,原告提前和親友約好,壹起來到法庭,稱為“神田”。他們還買通了劊子手,以便在行刑時對婦女百般虐待。官員們很擅長這種事情。他們的方法有“挖芋頭”、“挖菱角”、“切葫蘆”、“剝菱角”。有時縣令升任法院前,縣令先脫下被告人的褲子示眾,稱為“吊臀”;有時行刑後,婦女仍不準穿褲子,然後被拉到門前街上,叫“賣肉”。這種情況下,有的女人受不了羞辱,然後回去就自殺了。還有壹個慣例,被告婦女必須赤腳走上法庭。上法庭之前,妳應該在妳的辦公室前戴上刑具進行臨時拘留。這時敵人趁機搗亂,鼓動流氓小孩脫下女人的鞋和褲子,有人順手撿起來,滿大街的人隨意傳閱。如果這位官員今天不離開法庭,第二天就會有麻煩。開庭後會在衙門前拘留壹天,流氓子弟整天來圍觀,摸弄逗弄,嬉笑打鬧。女人的屈辱不堪忍受,有的當場斃命。嘉靖年間,浙江巡撫胡宗憲在北京因罪被捕,妻女在杭州被捕,就是這樣的侮辱。
在清朝,婦女仍然裸體遭受棍棒。清末俞樾記載了這樣壹件事:壹個縣令年少輕狂,最喜歡講情色新聞。他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其中有與女性身份相關的東西,於是故意牽扯其中,將其歸為通奸,然後將該女子裸走。他經常對人說,“刑法上明確規定,女人犯罪要用棍子處罰,‘奸臣脫衣,余罪單襖’。當妳拄著拐杖走路時,妳會撞到妳的臀部。所謂單衣就是單褲。當然是去衣服就是去褲子。”別人不能和他爭論,他卻壹直堅持這樣做。後來因貪汙罪被執行死刑,家產被沒收,妻子賣淫。有人說這是他裸女的報應。
俞越也獲得了類似的獎項。壹個農民家庭,為了十三四歲的兒子,娶了壹個27歲的媳婦。新婚之夜,新媳婦把小女婿綁在床腿上,把情人的屠夫藏在新房子裏壹起生活。事發後,她被捕,縣令下令將她脫光衣服,重刑四十人,好讓父母帶她回家。父母把光著身子的女兒扶出衙門,脫下衣服給她蓋上。當時圍觀的有上百人,很多人上前脫衣服不讓她穿。這個女人不得不赤身裸體地走回家。
清代裸女棍的狠毒例子更多。乾隆年間,平陽縣令朱碩在任期間制作了特制的粗枷棒,對犯人經常使用嚴刑,尤其是對通奸案件。有壹次,我審問壹個妓女,命令長官脫下她的衣服,用棍子懲罰她,讓棍子頭捅妓女的外陰。朱碩得意地說:“看妳怎麽接待客人!”朱對妓女恨之入骨,想用重刑制止當地的賣淫活動,但手段太多。
像朱碩這樣的狠官、毒官還有很多,但在古代,少數官員在使用幕僚的刑罰時,還是比較通情達理,有點寬厚的。據說宋朝的開國功臣曹彬為人善良,寬容大度,用刑謹慎。當徐州知府的時候,壹個小官吏曾經犯了罪,立案後應該用棒子懲罰,但是曹彬用了壹年才用棒子懲罰了他。下屬官員不明白他們為什麽這樣做。曹彬說:“聽說這位官員作案時剛結婚。如果他被折磨,他的父母肯定會認為這是他新婚妻子性格錯誤造成的災難,讓她受到虐待,無法生存。我暫緩執行這個事情,既不影響他的家庭,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每個人都欽佩他的觀點。
騎著木頭驢子
這是古代用來懲罰與奸夫勾結謀殺丈夫的婦女的壹種酷刑。據《二十四史演義》記載,明末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壹塊木頭上豎起壹根木柱,把女人吊起來,放在木柱頂上,讓木柱戳進陰道,然後放開,讓女人的身體倒下去,直到木柱“穿過她的口鼻,日本人就死了。”
水滸傳中宋武激怒潘金蓮和西門慶後,有這樣壹段話:
把王婆從牢裏拿出來,聽命於廳裏。看完朝廷的投降書,他寫了有罪牌,畫了個蹲伏。然後他把這個女人推到壹只木驢上,用四根長釘子把她釘上,用三根繩子把她綁起來。東平知府判了她壹個“斬”,擠出長街。兩個破鼓響了,壹個破鑼響了,犯人被從前面領出來。拌好棍子後,有人催促他。舉起兩把尖刀,搖下壹朵紙花。他們被帶到東平郡的中心吃了。
那麽,王婆騎驢是壹種怎樣的懲罰呢?
所謂木驢,據史料記載有多種樣式,因當地制造技術水平不同,大致可分為復雜和簡單兩種。
很簡單,就是壹塊圓木,下面有四條腿,像板凳壹樣。不同的是,“臺面”不是平的,而是圓形的;在第二個“凳面”中間,有壹根約兩寸粗、壹尺多長的圓木棍,直立著,象征著“驢球”——這就是為什麽這種刑具叫“木驢”:妳不是貪性嗎?驢球最大,死前可以充分享受!女囚被判斬後,被脫光衣服,強行壓在木驢上。重點是將驢球插入女囚的陰道。女囚痛苦,當然要掙紮,只好用四個大釘子把女囚的兩條大腿釘在驢上,然後四個大男人擡著驢滿街跑。遊行隊伍前面有破鼓破鑼——之所以壹定要用,不是因為沒有好鑼,而是壹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鑼開道”不壹樣。在遊街示眾的過程中,我們要用帶刺的荊棘——也就是《水滸傳》裏寫的“混棍”——抽打女囚的後背,讓她大喊:“我是謀殺我丈夫的奸婦。來看看我的命運吧!”——這是中國傳統的酷刑,專門用來對付“有外遇”“殺夫”的女人。充分體現了男權社會和男權社會對“不聽話”的女性的殘酷
還有壹種類似的腐敗(閹割),叫做幽閉恐懼癥。
就是用小錘子敲打女性腹部,使子宮脫落。
沒人提過那種方法(幽閉恐懼癥,閹割女性),但總之絕不是把她關起來或者縫起來。我最近好像發現了壹點,不得不驚訝於那種方法的兇殘,恰當和解剖。——魯迅《病後雜談》
古籍中關於“幽閉癥”的註釋很少,只能從史書中的寥寥數語中得知,如“去其筋,如制車馬,以消欲”對女囚的閹割始於秦漢。
“如果妳用木槌打女人的胸腹部,也就是有東西落下來,關上它的門,讓它停止小便,人類就永遠被廢除了。據說是幽閉恐懼癥。今有些女子患陰郁,有些事封閉,甚至露之,謂之葫蘆,終身與夫不同。”用今天的話來說,“幽閉癥”是壹種人為的子宮脫垂,是古代殘酷的統治階級“發明”出來的,要麽是受病人的啟發,要麽是被馴服的牲畜。
就像對男性的閹割壹樣,死於“幽閉恐懼癥”的女性是無法統計的。此外,還有私刑中的“幽閉恐懼癥”。據楚人得來的《劍軒集》記載,官宦士族中有不少妒婦虐待婢女、嬪妃,“在陰涼處搗蒜,用繩子縫上”,或“用錐子鎖住,把鑰匙棄在井裏”等等。可見,這種酷刑不僅在朝廷使用,在官員、士紳的家裏也有,而且普遍存在。
值得註意的是,最早的“幽閉癥”記載見於《尚書·明訓》。從周秦到明清,死於這種刑罰的女性絕不會少(沒有壹個像司馬遷那樣留名)。古人也認為是死後拷問(見《漢書·孔安國傳》)。所以王夫之說:“國之初用之,女常亡,不可行。”大概正因為如此,這種刑罰才逐漸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