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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老相聲演員“荷花女”的情況?

名譽權糾紛案

原告:陳秀琴,女,80歲

被告:魏錫林,男,52歲,中國民主促進會天津委員會宣傳部副部長

被告:《今晚報》社 法定代表人:李夫,總編輯

案情:

原告陳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藝人吉文貞(藝名荷花女)之母。1940年,吉文貞以“荷花女”之藝名參加天津“慶雲”戲院成立的“兄弟劇團”演出,從此便以“荷花女”之藝名在天津紅極壹時,1944年病故,年僅十九歲。

被告人魏錫林自1986年開始,以“荷花女”為主人公寫小說,同年2月至6月間,曾先後三次到原告陳秀琴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從藝情況,並向“荷花女”之弟吉文利了解情況並索要了照片。隨後創作完成小說《荷花女》。該小說約十壹萬字。

該小說使用了吉文貞的真實姓名和藝名,原告陳秀琴在小說中被稱為陳氏。小說中虛構了吉文貞從17歲到19歲病逝的兩年間,先後同許揚、小麒麟、於人傑三人戀愛、商談婚姻,並三次接受對方聘禮之事。其中說於人傑已婚,吉文貞“百分之百地願意”做於人傑的妾。小說還虛構了吉文貞先後被當時天津幫會頭頭、大惡霸袁文會和劉廣奸汙而忍氣吞聲、不予抗爭的情節。小說在最後影射吉文貞系患性病打錯針致死。同時,該小說虛構了原告陳秀琴同意女兒做於人傑的妾和接收於家聘禮的情節。該小說完稿後,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見,作者即投稿於《今晚報》社。《今晚報》自1987年4月18日開始在副刊上連載該小說,每日登出壹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畢,***計連載56篇。刊登中並加了插圖。

小說連載過程中,原告陳秀琴及其親屬以小說插圖及虛構的情節有損吉文貞的名譽為理由,先後兩次到《今晚報》社要求停載。《今晚報》社對此表示,若吉文貞的親屬寫批駁小說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時以報紙要對讀者負責為理由,將小說題圖修改後,繼續連載。

為此,原告陳秀琴於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魏錫林未經原告同意,在其創作發表的小說《荷花女》中故意歪曲並捏造事實,侵害已故藝人吉文貞和原告的名譽。《今晚報》社在原告要求其停止刊載時未予停載;報社所作《荷花女》題圖也有損於吉文貞形象,其肖像權也受到侵害。故要求魏錫林及《今晚報》社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小說《荷花女》不得出版;魏錫林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及經濟損失費800元;《今晚報》社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及經濟損失費2000元。

被告魏錫林辯稱:《荷花女》為小說體裁,作者有權虛構。創作小說的目的,是通過對荷花女悲慘命運的描寫,使讀者熱愛新社會,痛恨舊社會。小說並未損害荷花女之形象,而是美化擡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構成侵權。且吉文貞本人已故,原告陳秀琴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無權起訴。並反訴:由於原告起訴造成本人名譽的損害及經濟損失,要求原告陳秀琴為其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被告《今晚報》社辯稱:報社對小說不負有核實內容是否真實的義務,如該小說構成侵權,按“文責自負”原則,責任應由作者本人承擔。吉文貞早已死亡,保護死者名譽權沒有法律依據。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公民死亡後,亦不能例外。不保護已死亡公民的名譽權,就不能對公民生前的名譽進行有效的保護。小說雖允許虛構,但使用公民真實姓名為小說人物,不顧其人格尊嚴,隨意進行虛構,則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許的。該小說虛構原告母女有關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等情節,貶低了死者吉文貞的人格,損害了吉文貞的名譽,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損害其在世親屬的名譽。同時,小說對原告陳秀琴的描寫,也使其名譽受到損害,並在經濟上受到壹定損失。被告《今晚報》社在原告陳秀琴兩次提出小說《荷花女》損害了其女吉文貞名譽,要求其停載的情況下,仍繼續連載,使吉文貞及原告陳秀琴的名譽在更大範圍內受到損害。《今晚報》社的行為已侵害了吉文貞及原告陳秀琴的名譽權,亦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陳秀琴在其女兒及本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有權提起訴訟。兩被告提出不應保護死者名譽權及原告無訴權的主張,顯然缺乏根據,本院不予采納。小說連載中的插圖、題圖無明顯侵權情況,對原告主張插圖侵權,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錫林反訴原告侵害其名譽權沒有根據,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之規定,於1989年6月21日判決如下:

1、被告魏錫林、《今晚報》社承擔侵害吉文貞(荷花女)及原告陳秀琴名譽權的責任,分別在《今晚報》上連續三天刊登道歉聲明,為吉文貞及原告陳秀琴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其道歉聲明的內容及版面由本院審定。被告如拒絕執行,本院即在其他報刊上刊登為吉文貞及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公告,其費用由拒絕執行的被告負擔。

2、被告魏錫林、《今晚報》社各賠償原告陳秀琴損失費400元。

3、被告魏錫林應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說《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復印、出版發行。

4、原告及二被告其他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5、以上壹、二、三項,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

宣判後,二被告不服,以原理由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認為: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公民死亡後,雖喪失了權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譽權仍受法律保護。損害死者名譽的同時,也會使其在世親屬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公民死亡後,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親屬有權提起訴訟。魏錫林在其小說中使用吉文貞和陳秀琴的真實姓名,虛構有損她們名譽的故事情節,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其行為侵害了她們的名譽權,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今晚報》社對使用真實姓名的小說未作認真審查,即予登載,致使損害吉文貞和陳秀琴名譽的不良影響擴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說明是非責任,在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雙方於1990年4月20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1、為消除魏錫林所著小說《荷花女》不良影響,由《今晚報》社負責將雙方商定的陳秀琴所寫介紹吉文貞生平真實情況的來信,魏錫林所寫表示道歉的復信,在原連載該小說版面上刊登,並加有道歉內容的編者按,於本調解書送達後十日內執行完畢。

2、經濟賠償問題雙方自行解決。

3、魏錫林原著小說《荷花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印、出版發行。小說修改後, 版發行必須征詢吉文貞有關親屬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