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走到王娟身邊,告訴王娟送她回家。王娟當時處於醉酒狀態,防範意識薄弱,所以同意了李濤。問了王娟的地址後,李濤送王娟回家。看到王娟家裏沒有人,李濤強迫王娟脫下衣服親吻王娟。王娟用手推了推李濤,抓傷了李濤的右臂。由於王娟的激烈反抗,李濤沒能與他發生性關系。過了壹會兒,李濤又想強奸王娟了。為了避免被強奸,王娟被迫答應李濤幫她“特殊服務”以解決她的生理需求。
李濤在看到王娟的激烈反抗後,沒有與王娟發生性關系。過了壹會兒,李濤又想和王娟做愛了。這時,王娟同意為李濤解決生理需求的“特殊服務”,王娟也同意了。李濤的後期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是否構成強奸罪,要結合全案來考慮。為什麽王娟會同意呢?
因為李濤前期對她施暴,王娟害怕再次受到傷害,不想和李濤發生關系,只好同意。事實上,王娟內心不同意李濤的做法,為了避免再次被強奸,她被迫答應李濤幫她“特勤”解決生理需求。因此,李濤違背王娟的意願使用了脅迫手段,李濤後來的行為也構成強奸罪。
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劫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雙重法益,既有財產占有,又有人身權。畢竟搶劫罪是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的。因此,判斷本罪既遂的標準只能是搶劫財物。沒有搶劫財物,但使用暴力造成人身傷亡的,只能定為搶劫未遂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故意殺人。
通過對這壹案例的分析,本文重點探討了犯罪中止的相關問題。本案中,男子涉嫌搶劫罪,為轉化型搶劫罪,強奸罪中止,兩罪並罰。由於本案中男方沒有傷害女方,可以免除強奸罪的處罰。
王娟幫助李濤的“特勤”解決了他的生理需求,但這種行為不是強奸既遂的標準,是否強奸既遂以是否發生性關系為前提。雖然王娟幫助李濤解決了他的生理需求,但他們沒有發生性關系,因此不構成犯罪既遂。
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當李濤實施強奸時,王娟奮力反抗,但她沒有完成強奸。後來,當她再次實施強奸時,王娟為李濤提供了“特殊服務”,他們沒有發生性關系,因此李濤的行為是犯罪未遂。